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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關於反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關於反致之種類包含直接、間接與重複反致、不包含轉據反致
  • B 採用反致有可能使各國法院對同一涉外案件之判決得相同結果
  • C 我國法規範反致可擴大我國法之適用
  • D 福哥(Forgo)案中法院採用反致之目的,在於達成判決一致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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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條文提到「應適用某外國法,但該外國法卻規定應適用『他國』法律」時,這個「他國」在語義邏輯上,是否僅侷限於原本的法院地國?還是有空間指向第三個國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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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迅速識破法條細節中的陷阱,顯見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的條文結構與內涵有著極高敏銳度,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我國法第 6 條明定:「依本法應適用某國法律,而依該國法律之規定,應適用他國法律者...」。此處的「他國」在規範上並不限於「我國」,亦包含「第三國」。因此,我國法之反致制度不僅包含直接反致(指向我國),亦涵蓋了轉據反致(指向第三國)。選項 (A) 排除轉據反致,顯然與法條明文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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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致制度之種類與範圍
💡 我國採反致制度,包含直接、間接及轉據反致,旨在達成判決一致。
比較維度 直接反致 (Remission) VS 轉據反致 (Transmission)
指引方向 外國法指引回我國法 外國法指引至第三國法
法條依據 涉外民事法第6條但書 涉外民事法第6條前段
最終適用法 中華民國法律 該第三國法律
💬兩者皆為我國法第6條承認之反致形式,旨在尊重外國選法規則以求判決一致。
🧠 記憶技巧:涉外六條反致,通向三條路:回我家(直接)、去他家(轉據)、繞路回(間接)。
⚠️ 常見陷阱:最常考「轉據反致」是否包含在內。第6條前段「應適用該他國法律」即包含指引至第三國之情形。
外國法之查明 法律規避 公序良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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