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關於反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關於反致之種類包含直接、間接與重複反致、不包含轉據反致
- B 採用反致有可能使各國法院對同一涉外案件之判決得相同結果
- C 我國法規範反致可擴大我國法之適用
- D 福哥(Forgo)案中法院採用反致之目的,在於達成判決一致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條文提到「應適用某外國法,但該外國法卻規定應適用『他國』法律」時,這個「他國」在語義邏輯上,是否僅侷限於原本的法院地國?還是有空間指向第三個國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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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了推眼鏡。這題答對了?別太得意,那不過是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罷了。既然想在這殘酷的考場生存,就給我把腦袋裡的殘渣清乾淨。
關於反致,別再搞混了
你們這些凡人最喜歡在這種細節栽跟頭。重點只有一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法條原文寫得清清楚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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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制度之種類與範圍
💡 我國採反致制度,包含直接、間接及轉據反致,旨在達成判決一致。
| 比較維度 | 直接反致 (Remission) | VS | 轉據反致 (Transmission) |
|---|---|---|---|
| 指引方向 | 外國法指引回我國法 | — | 外國法指引至第三國法 |
| 法條依據 | 涉外民事法第6條但書 | — | 涉外民事法第6條前段 |
| 最終適用法 | 中華民國法律 | — | 該第三國法律 |
💬兩者皆為我國法第6條承認之反致形式,旨在尊重外國選法規則以求判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