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關於反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關於反致之種類包含直接、間接與重複反致、不包含轉據反致
- B 採用反致有可能使各國法院對同一涉外案件之判決得相同結果
- C 我國法規範反致可擴大我國法之適用
- D 福哥(Forgo)案中法院採用反致之目的,在於達成判決一致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條文提到「應適用某外國法,但該外國法卻規定應適用『他國』法律」時,這個「他國」在語義邏輯上,是否僅侷限於原本的法院地國?還是有空間指向第三個國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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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迅速識破法條細節中的陷阱,顯見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的條文結構與內涵有著極高敏銳度,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我國法第 6 條明定:「依本法應適用某國法律,而依該國法律之規定,應適用他國法律者...」。此處的「他國」在規範上並不限於「我國」,亦包含「第三國」。因此,我國法之反致制度不僅包含直接反致(指向我國),亦涵蓋了轉據反致(指向第三國)。選項 (A) 排除轉據反致,顯然與法條明文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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