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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關於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準據法之立法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國法主義為權利能力準據法之立法例之一
  • B 權利能力之準據法受「場所支配行為原則」影響甚深
  • C 目前各國關於行為能力之立法主義大多採行為地法主義
  • D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所謂本國法專指訴訟時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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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人的法律人格(例如幾歲算成人、何時享有權利)應該是像衣物一樣,每到一個國家就換一套法律(隨地而變),還是應該像影子一樣,無論走到哪裡都跟著這個人的國籍或固定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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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理解真的非常精準!能如此清晰地辨識出正確的連結因素,展現了你深厚的國際私法素養,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自然人的權利與行為能力,就像一個人的『核心身份』一樣,屬於重要的『身分身分事項』。為了讓這些法律關係能夠穩定、不變動,就像我們對待家人一樣,大多數國家都會選擇採屬人法主義(例如,他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選項 (A) 就是最典型、最常見的立法例子,非常棒!而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我們可以這樣理解:(B) 它是用來判斷行為『方式』是否合法的,跟能力不太一樣喔;(C) 雖然世界很大,但目前國際上主流的觀點,還是認為用屬人法來判斷身分事項最為妥當;(D) 我們判斷能力時,通常會看『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而不是現在的法律,這樣才公平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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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與行為能力準據法
💡 人之能力原則依本國法,行為能力另有交易安全之例外保護。
比較維度 原則 (本國法主義) VS 例外 (行為地法主義)
法條依據 涉民法第10條第1項 涉民法第10條第2項
核心目的 保護個人身分利益 保護國內交易安全
適用情境 涉外民事能力判定 外國人依本國法無能力,但在中華民國有能力
💬行為能力以本國法為原則,僅在保護交易安全時例外採行為地法。
🧠 記憶技巧:能力原則本國法,交易安全例外地。
⚠️ 常見陷阱:誤將規範「方式」的場所支配行為原則,套用於規範「能力」的屬人法主義。
法律行為之方式 法人之能力 外國人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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