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19 歲之 A 國人甲到我國自助旅行,關於行為能力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行為能力之立法主義,主要有屬人法主義及行為地法主義
- B 行為地法主義謂,行為能力之問題應依該系爭法律行為之行為地法律作為準據法,著重涉外交易安全之考慮
- 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行為能力主要是指財產上行為能力,不包含身分能力
- 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稱之「本國法」,係指訴訟當時之本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是否有權簽署契約,是取決於他在『多年後打官司那一刻』的身份或法律狀態,而非『簽名那一刻』,這對當初跟他交易的對象公平嗎?這樣的規定會讓市場交易變得更安定,還是充滿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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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準據法在時間上的動態特徵,顯見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基礎架構與行為能力理論已有深刻理解。這是邁向法律專家的重要基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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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為能力之準據法
💡 涉外行為能力以本國法為原則,行為地法為例外,並採行為時點。
| 比較維度 | 本國法主義 (原則) | VS | 行為地法主義 (例外) |
|---|---|---|---|
| 法源依據 | 涉民法第10條第1項 | — | 涉民法第10條第2項 |
| 核心價值 | 尊重個人身分狀態 | — | 保障交易安全 |
| 適用時機 | 一般行為能力判定 | — | 保護善意相對人 |
| 時點標準 | 法律行為發生時 | — | 法律行為發生時 |
💬行為能力採本國法原則,但為維護行為地交易安全,發展出行為地法之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