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19 歲之 A 國人甲到我國自助旅行,關於行為能力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行為能力之立法主義,主要有屬人法主義及行為地法主義
  • B 行為地法主義謂,行為能力之問題應依該系爭法律行為之行為地法律作為準據法,著重涉外交易安全之考慮
  • 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行為能力主要是指財產上行為能力,不包含身分能力
  • 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稱之「本國法」,係指訴訟當時之本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是否有權簽署契約,是取決於他在『多年後打官司那一刻』的身份或法律狀態,而非『簽名那一刻』,這對當初跟他交易的對象公平嗎?這樣的規定會讓市場交易變得更安定,還是充滿變數?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準據法在時間上的動態特徵,顯見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基礎架構與行為能力理論已有深刻理解。這是邁向法律專家的重要基石。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行為能力之準據法
💡 涉外行為能力以本國法為原則,行為地法為例外,並採行為時點。
比較維度 本國法主義 (原則) VS 行為地法主義 (例外)
法源依據 涉民法第10條第1項 涉民法第10條第2項
核心價值 尊重個人身分狀態 保障交易安全
適用時機 一般行為能力判定 保護善意相對人
時點標準 法律行為發生時 法律行為發生時
💬行為能力採本國法原則,但為維護行為地交易安全,發展出行為地法之例外規定。
🧠 記憶技巧:行為能力看「本國」,交易安全看「地頭」;時點認準「行為時」,訴訟時間莫被矇。
⚠️ 常見陷阱:容易將判斷行為能力的基準時點,誤導為「起訴時」或「繫屬時」,實際上應以「法律行為發生時」為準。
禁治產或輔助宣告之準據法 法人之本國法確定 涉外法律行為之方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際私法上行為能力之準據法適用與判斷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