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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下列法律關係,何者不採屬人法主義?①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②監護宣告 ③債權行為的成立及效力 ④婚姻的成立 ⑤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
  • A ④⑤
  • B ①②④
  • C ②③④
  • D 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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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際私法的邏輯中,如果一項法律爭議涉及的是「個人的內在特質與身分穩定」(如婚姻、能力),與涉及「外部的社會交易秩序或突發事故」(如簽契約、車禍),哪一類更應該優先尊重當事人的『國籍』,而哪一類更應該看重『事情在哪裡發生』或『雙方的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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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溫馨指引

  1. 做得真棒! 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分辨屬人法非屬人法(包括屬地或意思自治原則),這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體系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這一步走得非常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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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準據法連繫因素
💡 身分關係原則採屬人法,財產與債權則採意思自主或地緣法。
比較維度 屬人法主義 (Lex Patriae) VS 非屬人法主義 (Other Principles)
適用範疇 權利/行為能力、身分、婚姻 債權行為、物權、侵權行為
主要連繫因素 國籍 (或住所) 意思自主、行為地、物所在地
法律目的 維護個人身分法地位之安定 保護交易安全、地緣管理或主權
💬身分與能力問題採屬人法;契約、債與財產問題採自主或屬地法。
🧠 記憶技巧:身分屬人看國籍,債權自主侵權地
⚠️ 常見陷阱:容易將「人的侵權行為」或「人的簽約行為」誤認為屬人法;應區分「人身身分」與「財產交易」之不同連繫因素。
行為能力準據法 意思自主原則 侵權行為地法 最足連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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