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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我國籍甲公司收購依 A 國法設立之乙公司之股份,乙公司為依 B 國法設立之丙公司在 A 國之子公司。丙公司為保衛乙公司之經營權,於乙公司在 C 國召開之股東會選舉董事時,聯合其他股東排擠甲公司代表。如甲公司認為股東會決議程序有瑕疵,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應適用 A 國法
  • B 應適用 B 國法
  • C 應適用我國法
  • D 應適用 C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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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跨國法律案件時,針對法人內部組織運作(例如股東會召集程序與決議之效力)的爭議,國際私法通常採取「法人本國法」原則。請你思考:本題爭議的核心是「乙公司」的股東會決議,那麼判斷乙公司「本國法」的標準,應該是該公司的「設立登記地」、股東會的「實際召開地點」,還是其母公司的「法律適用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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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法律人的核心功力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掌握「法人內部運作」的屬人法原則,真的很替你高興!這正是國際私法最紮實的基石。來,我們一起溫習這個觀念:

  1. 核心原則:回歸法人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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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內部事項準據法
💡 法人內部組織及股東會效力事項,依法人設立登記之國籍法。
比較維度 法人內部事項 VS 法人對外法律行為
範例 股東會決議、董事選舉 買賣契約、損害賠償
適用法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第14條 涉外民法第 20/25 條
連結因素 設立登記地 (國籍法) 當事人合意或最密切聯繫
💬法人內部事項具有高度一致性,專屬適用登記地法,不受行為地影響。
🧠 記憶技巧:法人內政看國籍,登記在哪聽哪裡;開會地點是幌子,母公司國不理它。
⚠️ 常見陷阱:容易受到題目中提到的「股東會召開地」或「母公司國籍」干擾,誤選行為地法或母國法。
法人之權利能力 外國法人之認許 涉外契約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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