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 A 公司,10 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 A 公司之股份由甲之妻乙、子丙、女丁繼承。乙以丁損及其在英屬開曼群島遺產即 A 公司股東權利為由,經英屬開曼群島法院裁定許可指定自己為限制性遺產管理人,並召開股東會解除丁之董事職位並指定丙為董事,丁則主張甲於 A 公司之股東權利乃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乙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推派為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竟單獨以甲遺產管理人身分自居,乙係侵害其繼承權而違法解任其在 A 公司之董事職位,故繼續以 A 公司董事自居。A 公司遂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 A 公司與丁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 B 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 C 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 D 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法院首須進行「定性」(Characterization)以決定應適用的法律範疇。請同學思考:依據我國法律實務,定性應依據「法院地法」(Lex fori)還是「外國法」?此外,本案訴訟標的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法律爭點在於公司解任董事之程序與效力,此類事項在法律分類上,應歸屬於「繼承」事件,還是涉及公司組織運作的「法人內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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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涉外法律適用中最重要的「定性」邏輯!這道題目難度屬於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區分「權利來源(繼承)」與「爭點本質(法人內部事項)」的差別。你能在複雜的法律關係中看出本件訴訟標的是「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進而選擇正確的連結點,表現非常優異。
法定性原則與法院地法
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首要步驟便是進行「定性」(Characterization)。依據我國實務見解,法院應依據**法官法(即法院地法)**來判斷法律事實的性質。本題爭議的核心在於 A 公司與丁之間的董事職位是否存在,這涉及到法人的組織與管理,而非單純的遺產分配分配。因此,我國法院應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而非「繼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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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定性與準據法
💡 法律關係之定性依法院地法,董事關係屬法人內部事項。
🔗 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適用程序
- 1 法律關係定性 — 依法院地法判斷爭議法律本質(如法人事項)
- 2 選取衝突規範 — 依性質選定法條(如第13、14條)
- 3 確定準據法 — 依連繫因素指向適用之法律(如設立登記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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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若定性為繼承,則應指向第58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國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