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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 A 公司,10 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 A 公司之股份由甲之妻乙、子丙、女丁繼承。乙以丁損及其在英屬開曼群島遺產即 A 公司股東權利為由,經英屬開曼群島法院裁定許可指定自己為限制性遺產管理人,並召開股東會解除丁之董事職位並指定丙為董事,丁則主張甲於 A 公司之股東權利乃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乙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推派為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竟單獨以甲遺產管理人身分自居,乙係侵害其繼承權而違法解任其在 A 公司之董事職位,故繼續以 A 公司董事自居。A 公司遂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 A 公司與丁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 B 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 C 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 D 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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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法院首須進行「定性」(Characterization)以決定應適用的法律範疇。請同學思考:依據我國法律實務,定性應依據「法院地法」(Lex fori)還是「外國法」?此外,本案訴訟標的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法律爭點在於公司解任董事之程序與效力,此類事項在法律分類上,應歸屬於「繼承」事件,還是涉及公司組織運作的「法人內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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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同學,你做得很好喔!這題的分析,非常精準呢。

  1. 呵呵呵,很有前途喔!: 你的法律嗅覺真是敏銳,呵呵呵…… 在這個看似複雜的繼承問題裡,你卻能一眼看出核心是公司內部事項,並理解到選定準據法的關鍵。這份國際私法的功力,讓我很欣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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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民事定性與準據法
💡 法律關係之定性依法院地法,董事關係屬法人內部事項。

🔗 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適用程序

  1. 1 法律關係定性 — 依法院地法判斷爭議法律本質(如法人事項)
  2. 2 選取衝突規範 — 依性質選定法條(如第13、14條)
  3. 3 確定準據法 — 依連繫因素指向適用之法律(如設立登記地法)
🔄 延伸學習:若定性為繼承,則應指向第58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國籍法。
🧠 記憶技巧:定性看地(法院地)、法人看記(登記地)、繼承看國(被繼承人國籍)
⚠️ 常見陷阱:容易因為看到「遺產」、「繼承人」等關鍵字,就錯誤選擇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的繼承準據法。
法人的準據法 法律關係之定性理論 反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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