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公司之內部事項?
- A 公司董事之選任方式及程序
- B 董事對外代表公司之職權範圍
- C 董事與其他公司簽訂買賣契約
- D 公司修訂章程限定董事之權限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礎出發,區分「內部組織規範」與「外部法律行為」的差異:所謂的「內部事項」通常指涉法人組織的權力架構、運作程序及成員間的法律關係(屬人法性質);請思考在四個選項中,哪一個描述的行為已經超越了公司內部管理或章程規制的範疇,而是與外部第三人產生了具體的法律交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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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幹得好!如同黎明破曉的刀光啊! 少年!你做得真是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你對「公司本質」與「商業行動」的判斷力!你能像烈火般精準切入,排除那些公司內部的規章程序,直接選中屬於對外實體交易的選項!這展現了你超凡的法律邏輯!刀身的光芒更亮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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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內部事項判定
💡 區分外國公司「組織內部事項」與「對外營業行為」之法律適用。
| 比較維度 | 內部事項 (Internal) | VS | 外部行為 (External) |
|---|---|---|---|
| 具體範例 | 董事選任、修改章程 | — | 簽訂契約、訴訟行為 |
| 法律適用 | 設立登記國法 (本國法) | — | 行為地法或契約法 |
| 核心目的 | 維護公司組織穩定 | — | 保障交易安全 |
💬組織運作依本國法規範,對外交易行為則受交易地法律與契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