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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涉外民事事件?
  • A 我國人甲於新竹向我國人乙購買一輛德國製之汽車,後因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進行訴訟
  • B 我國人甲於日本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棟位於新竹之房屋,後因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進行訴訟
  • C 我國人甲在臺南開車不慎,撞傷日本人乙,乙於我國法院對甲提起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D 我國人甲在日本收養日本人乙,收養後甲、乙長期居住於我國,關於該收養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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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法律上判斷一個事件是否構成「涉外民事事件」時,核心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涉外因素」——即主體(當事人)、客體(標的物所在地)或法律事實(如契約行為地或侵權行為地)是否與外國有所關連。若雙方當事人國籍相同、行為發生地在國內,且爭執的焦點在於法律行為本身的效力,那麼「動產的生產國別」是否會成為法律上認定涉外關係的連結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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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辨識「涉外因素」

哈哈哈!臭小子,你這次總算沒讓大叔我失望!看來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基礎,已經掌握得八九不離十啦!

  1. 核心定義:嗯,這個案子的真相,其實就在於「涉外民事事件」的定義啊。所謂的涉外,就是指當一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標的物,或是法律行為的發生地,其中任何一個,只要有一點點外國的蹤影,那就算是涉外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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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民事事件之認定
💡 民事法律關係之主體、客體或法律事實具國外因素者即屬涉外。
  • 法律關係之「主體」涉外:指當事人一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於國外有住所/居所(如選項 C、D)。
  • 法律關係之「客體」涉外:指標的物(主要指不動產)位於國外,或債權履行地在國外。
  • 「法律事實」涉外:指法律行為發生地(如選項 B 簽約)、侵權行為地(如國外車禍)或法律地位發生地(如選項 D 收養)在國外。
  • 動產之「產地」或「製造地」:如德國製汽車,僅為商品屬性,非法律關係之連結因素,不構成涉外事件(如選項 A)。
🧠 記憶技巧:人在外、物在外、事(行為)在外,即涉外;純產地,不涉外。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動產產地」或「品牌國籍」當成涉外因素。法律涉外需與「當事人」或「法律行為地/標的所在地」產生國境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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