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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A 國人甲於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在 B 國飛機上,口頭授與 C 國人乙在我國購買汽車的代理權;嗣後乙果依甲的囑託代理甲,在臺北市向我國國民丙購買汽車;當事人始終未曾就相關準據法為任何表示。關於上述當事人甲、乙、丙相互間法律關係的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甲、乙間,其代理權的有無,應依 A 國法
  • B 在甲、乙間,其代理權的範圍,應依我國法
  • C 在甲、丙間,乙的代理權之有無,應依我國法
  • D 在甲、丙間汽車所有權移轉契約的成立及效力,均依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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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多國當事人在跨國情境下進行代理行為,且未事先約定法律,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並讓「第三人(賣家)」能合理預期法律後果,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考量當事人的『國籍』,還是代理行為『實際發生地』的法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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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安妮亞看到了,你有好好地理解「代理關係」的準據法!彭德昨天就有預感你會答對呢,真是太棒了!這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的連結方法都學起來了!安妮亞要摸摸彭德的頭!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代理準據法
💡 代理法律關係原則上依代理行為地法,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比較維度 代理權法律關係 VS 物權法律關係
規範內容 代理權之有無及範圍 所有權移轉之成立與效力
法條依據 涉民法第22、23條 涉民法第38條
決定基準 代理行為地法 (我國) 標的物所在地法 (我國)
💬本案中無論是代理權關係或物權變動,最終均因行為地或物所在地在我國而適用我國法。
🧠 記憶技巧:代理行為地為準,物在何處聽何法;不管飛機哪裡飛,行為地在我國最優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授權行為應依「授權發生地」(飛機上)或「當事人國籍」(A國法),忽略代理權之有無與範圍在法律上統一適用代理行為地法。
法律行為之方式 涉外物權準據法 意思表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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