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等問題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人因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與相對人發生之法律關係,因無明示合意,而代理權之授與及代理人代為之法律行為關係甚為密切,故適用該法律行為之準據法
  • B 本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不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之適用
  • C 本人與相對人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D A 國人甲(本人)授權在 B 國營業之 B 國人乙(代理人)處分甲在 C 國之財產,並由 C 國人丙(相對人)買受,如甲、丙未明示合意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則就甲、丙之間關於乙所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之爭議,依 C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跨國法律紛爭時,為了尊重契約自由並增加法律適用的可預測性,國際私法通常會優先保障當事人的哪一種權利?如果雙方已經在契約中清清楚楚地寫明要適用哪一國法律,法律還有必要強行介入並否定他們的意願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精準掌握代理權準據法邏輯

這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的層次構造已有深刻理解。代理制度涉及三方關係,本題考點在於「本人與相對人間」的法律關係。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代理權之準據法
💡 代理權有無及範圍依當事人合意或最切地法確定。

🔗 代理權準據法適用階層圖

  1. 1 當事人明示合意 — 依本人與相對人共同選定之法律(第18條第1項)
  2. 2 關係最切地法 — 無合意時,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第18條第1項)
  3. 3 特定行使地推定 — 特定地區行使者,推定該地為最切地(第18條第2項)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特定財產處分或營業地,優先考量該特定地法律之適用。
🧠 記憶技巧:代理準據:一合意、二最切、三推定特定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代理法律關係不適用「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或混淆代理權授與關係與代理人對外契約行為之準據法。
涉外契約之準據法 無因代理與表見代理之準據法 涉外民事法律最切地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準據法、衝突法則與法律適用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