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等問題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人因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與相對人發生之法律關係,因無明示合意,而代理權之授與及代理人代為之法律行為關係甚為密切,故適用該法律行為之準據法
- B 本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不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之適用
- C 本人與相對人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D A 國人甲(本人)授權在 B 國營業之 B 國人乙(代理人)處分甲在 C 國之財產,並由 C 國人丙(相對人)買受,如甲、丙未明示合意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則就甲、丙之間關於乙所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之爭議,依 C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跨國法律紛爭時,為了尊重契約自由並增加法律適用的可預測性,國際私法通常會優先保障當事人的哪一種權利?如果雙方已經在契約中清清楚楚地寫明要適用哪一國法律,法律還有必要強行介入並否定他們的意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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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代理權準據法邏輯
這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的層次構造已有深刻理解。代理制度涉及三方關係,本題考點在於「本人與相對人間」的法律關係。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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