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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等問題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人因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與相對人發生之法律關係,因無明示合意,而代理權之授與及代理人代為之法律行為關係甚為密切,故適用該法律行為之準據法
  • B 本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不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之適用
  • C 本人與相對人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D A 國人甲(本人)授權在 B 國營業之 B 國人乙(代理人)處分甲在 C 國之財產,並由 C 國人丙(相對人)買受,如甲、丙未明示合意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則就甲、丙之間關於乙所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之爭議,依 C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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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跨國法律紛爭時,為了尊重契約自由並增加法律適用的可預測性,國際私法通常會優先保障當事人的哪一種權利?如果雙方已經在契約中清清楚楚地寫明要適用哪一國法律,法律還有必要強行介入並否定他們的意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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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民事法律中代理關係的準據法適用原則。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8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由此明文可知,關於代理權相關問題所生之法律效果,首要原則係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主,優先允許本人與相對人以「明示合意」來決定應適用的法律。只有在雙方缺乏明示合意的情況下,才會依序適用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來解決爭議。因此,選項B宣稱本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不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之適用」,完全違背了該條文優先適用當事人明示合意的規定,屬於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 代理權之準據法
💡 代理權有無及範圍依當事人合意或最切地法確定。

🔗 代理權準據法適用階層圖

  1. 1 當事人明示合意 — 依本人與相對人共同選定之法律(第18條第1項)
  2. 2 關係最切地法 — 無合意時,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第18條第1項)
  3. 3 特定行使地推定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8條無第2項;現行第18條僅規定:無明示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特定財產處分或營業地,優先考量該特定地法律之適用。
🧠 記憶技巧:代理準據:一合意、二最切、三推定特定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代理法律關係不適用「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或混淆代理權授與關係與代理人對外契約行為之準據法。
涉外契約之準據法 無因代理與表見代理之準據法 涉外民事法律最切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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