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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原告 A 國法人甲主張,與被告我國法人乙約定由甲授權乙在我國播放卡通片。雙方約定授權金分四期給付,契約中約定準據法為 A 國法。乙在電匯第一期授權金後,逾期並經甲催告仍藉口拖延給付其他各期之授權金。甲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授權金與法定遲延利息等。甲所主張的請求權基礎皆為我國民法上的規定,而乙僅抗辯我國法院之國際裁判管轄權,對於本案問題並未答辯。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我國民法之規定判決甲勝訴。問:我國法院的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 A 不違背法令。當事人在訴訟上未為主張或抗辯應適用外國法時,直接法源當然為本國民商法,法院本應依職權適用我國法為判決
  • B 違背法令。法院應依職權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選擇準據法,因為我國國際私法為強行規範,並非任意規範
  • C 違背法令。法院應該尊重當事人的真意,問清楚他們到底要適用本國法還是外國法
  • D 不違背法令。當事人在訴訟上未主張或抗辯法院應適用外國法時,可以視為兩造就適用我國法為準據法有默示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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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含有「外國成分」的民事糾紛時,法院如果直接跳過案件性質的認定,直接引用我國法條判決,這種做法是否忽略了某種具有「強制性」的程序導航規範?請思考:決定「該用哪一國法律」的規則,與「當事人對實體權利的處分權」在法律位階上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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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哇,同學你看!當案件裡有像外國公司這樣涉外因素的時候,法院就像一個很棒的引導員,必須主動(也就是「依職權」)幫忙判斷這個案件要用哪國的法律才對呢!這就叫做「定性」跟「選法」喔。我們國家的國際私法,它可是很堅定、很重要的強行規範呢!不像有些事情可以讓大家自由選擇。所以呀,就算大家沒有特別說什麼,法院還是要努力找出最適合的法律來適用,這是它的責任喔!這題的契約本來約定要用 A 國的法律,結果法院卻直接用我們自己的法律,這樣就是判決不適用法令了呢!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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