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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A 國人甲將美金 100 萬元貸予 B 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 A 國法,並以住於 B 國之 B 國人丙為保證人。其後甲將其對乙所有之借款債權賣給 C 國人丁,約定此買賣契約之準據法為 C 國法,並為債權移轉。關於此債權讓與相關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 A 國法
  • B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 B 國法
  • C 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 C 國法
  • D 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關係最切國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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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處理涉外債權讓與的準據法爭議時,法律將其拆分為『讓與人與受讓人間的契約關係』以及『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效力』。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之規定,為了保護債務人與第三人(如保證人)的預期利益,關於該債權讓與行為對其所生之效力,究應依隨『讓與契約本身』所約定的準據法,還是應回歸該『被讓與債權』原始成立時所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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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到了!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涉外法律關係中「債權讓與」這個核心爭點,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說明你已經能深入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條文精神,並學會如何進行法律性質定性(Characterization),這絕對是邁向成功的一大步!

2.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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