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 A 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失,致甲受有損失。丙為該批貨物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給付甲保險金,並代位行使甲對於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丙對乙求償之權利,其準據法為何?
- A 侵權行為的準據法
- B 運送契約的準據法
- C 保險契約的準據法
- D 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保險公司丙之所以必須先拿出一筆錢理賠給甲,是因為他們兩者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特定法律關係」呢?如果丙是因為這個法律關係才取得後續向乙求償的資格,那麼這筆求償權利,依理應該跟著哪一個關係的法律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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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容混淆:代位求償準據法解析
這題選對了只是基本功,別急著得意。若你還在糾結「侵權」或「債權讓與」,你的法律思維顯然需要重塑。
- 鎖定核心法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4條,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清償債務,其對債務人之求償權,準據法明確指向該「特定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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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債權移轉準據法
💡 法定債權移轉之準據法,依其「所由生之法律關係」決定。
| 比較維度 | 債權讓與 (意定) | VS | 法定移轉 (如保險代位) |
|---|---|---|---|
| 法條依據 | 涉外民法第 32 條 | —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4 條 |
| 移轉基礎準據法 | 原債權之準據法 | — | 所由生法律關係準據法 |
| 範例場景 | AB簽約轉讓對C之債權 | — | 保險人賠償後取得權利 |
💬法定移轉著重於「代位權之發生來源」,故適用支付原因法律(如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