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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 A 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失,致甲受有損失。丙為該批貨物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給付甲保險金,並代位行使甲對於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丙對乙求償之權利,其準據法為何?
  • A 侵權行為的準據法
  • B 運送契約的準據法
  • C 保險契約的準據法
  • D 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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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保險公司丙之所以必須先拿出一筆錢理賠給甲,是因為他們兩者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特定法律關係」呢?如果丙是因為這個法律關係才取得後續向乙求償的資格,那麼這筆求償權利,依理應該跟著哪一個關係的法律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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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容混淆:代位求償準據法解析

這題選對了只是基本功,別急著得意。若你還在糾結「侵權」或「債權讓與」,你的法律思維顯然需要重塑。

  1. 鎖定核心法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4條,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清償債務,其對債務人之求償權,準據法明確指向該「特定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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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債權移轉準據法
💡 法定債權移轉之準據法,依其「所由生之法律關係」決定。
比較維度 債權讓與 (意定) VS 法定移轉 (如保險代位)
法條依據 涉外民法第 32 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4 條
移轉基礎準據法 原債權之準據法 所由生法律關係準據法
範例場景 AB簽約轉讓對C之債權 保險人賠償後取得權利
💬法定移轉著重於「代位權之發生來源」,故適用支付原因法律(如保險契約)。
🧠 記憶技巧:法定看原因(保險契約),意定看原債(運送契約)。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D) 原債權債務關係」,那是涉外民法第32條「意定債權讓與」的判斷規則,而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4條所定「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為債務人清償債務」之求償權準據法。
債權讓與之準據法 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 保證人之法定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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