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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 A 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失,致甲受有損失。丙為該批貨物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給付甲保險金,並代位行使甲對於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丙對乙求償之權利,其準據法為何?
  • A 侵權行為的準據法
  • B 運送契約的準據法
  • C 保險契約的準據法
  • D 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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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概念是『法律規定之債權移轉』的準據法適用。請同學思考:保險人丙之所以能代位行使原本屬於甲的權利,是因為丙與甲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係?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4$ 條前段,這種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債權移轉,其準據法應依循哪一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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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太得意

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這題能答對也算值得嘉許。這不過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債權法定移轉一個不算太刁鑽的概念。你竟然能看穿「保險代位」這種稍微需要動點腦筋的例外,可見還有點潛力。

  1. 邏輯檢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定債權移轉準據法
💡 法定債權移轉之準據法,依其「所由生之法律關係」決定。
比較維度 債權讓與 (意定) VS 法定移轉 (如保險代位)
法條依據 涉外民法第 32 條 涉外民法第 33 條
移轉基礎準據法 原債權之準據法 所由生法律關係準據法
範例場景 AB簽約轉讓對C之債權 保險人賠償後取得權利
💬法定移轉著重於「代位權之發生來源」,故適用支付原因法律(如保險契約)。
🧠 記憶技巧:法定看原因(保險契約),意定看原債(運送契約)。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D) 原債權債務關係」,那是涉外民法第32條「意定債權讓與」的判斷規則,而非第33條「法定移轉」。
債權讓與之準據法 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 保證人之法定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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