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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A 國人甲夫乙妻收養我國人丙,A 國法律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甲乙與丙對於該收養生效與否有爭執,涉訟於我國。關於該收養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保護被收養人之利益,收養之成立依被收養人之本國法
  • B 收養人部分與被收養人部分皆應適用我國法
  • C 收養人部分應適用 A 國法,被收養人部分應適用我國法
  • D 基於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一起生活,收養之成立依收養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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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涉外案件中,我國法律指引我們去參考外國人的本國法,但該外國法卻說『請直接適用處理這件案子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時,為了尊重該國的法律選擇並達成法律適用的統一,我們應該如何調整最終採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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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已掌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最核心的「反致」機制。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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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養準據法與反致
💡 收養成立依雙方本國法,若他國法指向我國法則構成反致。

🔗 收養準據法判定流程

  1. 1 法律定性 — 本案屬於「收養之成立」爭議。
  2. 2 尋找連結點 — 依涉民法第15條,應依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之本國法。
  3. 3 外國法查明 — A國法(收養人本國法)規定適用法庭地法(我國法)。
  4. 4 反致適用 — 依涉民法第6條,接受反致,收養人部分亦適用我國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外國法指向第三國法,則依第6條但書不適用反致。
🧠 記憶技巧:成立各依本國法(第15條),外國法推回我國法(反致,第6條)。
⚠️ 常見陷阱:學生常僅考量到第15條的「各依本國法」而選(C),忽略了題目給出的「A國法規定依法庭地法」是啟動「反致」的提示。
反致 (Renvoi) 收養之效力與終止 監護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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