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甲、乙夫妻均為 A 國籍,婚後遷往 B 國居住,嗣來中華民國工作。該夫妻於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收養中華民國籍兒童丙,並決定一起回 B 國生活。有關該夫妻收養兒童「成立要件」應適用的法律(無須考慮反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B 僅適用 B 國法律
- C 應各依 A 國法與中華民國法律
- D 應各依 B 國法與中華民國法律
思路引導 VIP
在涉外身分關係中,判斷準據法通常需要尋找『連結點』。當我們要檢驗收養雙方是否具備成立要件時,你覺得法律上會比較重視雙方當時短暫的『居住地』,還是他們各自所屬的『國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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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精準!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對涉外民事身分法規定的觀念相當扎實。
收養成立之準據法:並行適用主義
本題關鍵在於判斷收養「成立要件」的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學理上稱為並行適用(分別適用)主義,意即收養雙方須各自檢視是否符合自己本國法的要件。這與要求同一事項須符合兩國法規的「累積適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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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養成立要件
💡 收養成立要件採併用主義,分別依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本國法。
- 依涉外民法第54條第1項,收養成立要件依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各自之本國法。
- 夫妻共同收養之成立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依各該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本題為甲、乙之A國法及丙之中華民國法。第54條第2項係規定「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 被收養人為我國國民時,其成立要件亦須符合我國法,此即分立適用主義。
- 法律選擇以國籍為準,題目中居住之B國法(住所地)在此為干擾誘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