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瑞士人甲男收養日本籍之未成年人,關於其收養效力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依瑞士法
  • B 依日本法
  • C 依我國法
  • D 依甲、乙合意選定之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及兩國國民的法律身分關係時,如果該法律關係(例如收養)是由其中一方發起並主導,為了確保該身分變動在發起方的母國能獲得一致的承認與法律保障,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優先選擇以「發起方」還是「接受方」的本國法作為判斷效力的基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涉外收養效力之準據法適用。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題目中所詢問者為收養成立後之「收養效力」問題,依前揭法條規定,應適用收養者之本國法。由於本件收養者為瑞士人甲男,其本國法為瑞士法,故我國法院對於此收養效力之問題,應依法適用瑞士法。因此,選項 A 為正確答案。

📝 收養效力準據法
💡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人之本國法。
比較維度 收養之成立及廢止 VS 收養之效力
準據法基礎 各該當事人本國法 收養人之本國法
法條依據 涉民法第54條第1項 涉民法第54條第2項
未成年人保護 有,從有利原則 無特別明文原則
💬成立採分割適用,效力採單一準據法(依收養人)。
🧠 記憶技巧:收養成立看雙方,收養效力看養親。
⚠️ 常見陷阱:易誤選「被收養人之本國法」或誤以為效力亦有「有利未成年人原則」之適用。
收養成立之準據法 未成年人保護原則 監護之準據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屬人法與國籍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