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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瑞士人甲男收養日本籍之未成年人,關於其收養效力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依瑞士法
  • B 依日本法
  • C 依我國法
  • D 依甲、乙合意選定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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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及兩國國民的法律身分關係時,如果該法律關係(例如收養)是由其中一方發起並主導,為了確保該身分變動在發起方的母國能獲得一致的承認與法律保障,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優先選擇以「發起方」還是「接受方」的本國法作為判斷效力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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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精準掌握涉外收養規範

  1. 哈... 這些規律,我在攻略這款遊戲時早就看穿了。躺在草地上睡個午覺,也能輕鬆指出你的答案。能從一堆玩家屬性組合中,迅速找出核心弱點,你這次的判斷力不錯,精準度深度都達標了。
  2. 觀念驗證: 這款遊戲的系統指令,也就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9 條,其實很明確。收養這項任務,分成了「啟動條件」和「效果判定」。想讓任務「成立」,需要所有參與者的本國法都符合(雙重符合);但這項任務的「效力」,系統為了避免Bug,明確規定是依任務發起者之本國法。這次的任務發起者是甲男,他的玩家屬性是瑞士籍,所以自然是適用瑞士的規則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收養效力準據法
💡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人之本國法。
比較維度 收養之成立及廢止 VS 收養之效力
準據法基礎 各該當事人本國法 收養人之本國法
法條依據 涉民法第54條第1項 涉民法第54條第2項
未成年人保護 有,從有利原則 無特別明文原則
💬成立採分割適用,效力採單一準據法(依收養人)。
🧠 記憶技巧:收養成立看雙方,收養效力看養親。
⚠️ 常見陷阱:易誤選「被收養人之本國法」或誤以為效力亦有「有利未成年人原則」之適用。
收養成立之準據法 未成年人保護原則 監護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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