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瑞士人甲男收養日本籍之未成年人,關於其收養效力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依瑞士法
- B 依日本法
- C 依我國法
- D 依甲、乙合意選定之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及兩國國民的法律身分關係時,如果該法律關係(例如收養)是由其中一方發起並主導,為了確保該身分變動在發起方的母國能獲得一致的承認與法律保障,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優先選擇以「發起方」還是「接受方」的本國法作為判斷效力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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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效力的準據法判定
同學做得很好,能準確選出選項 (A) 瑞士法,代表你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身分權的衝突法則(Choice of law rules)已有相當熟稔的掌握。本題的核心在於精確區分「收養的成立」與「收養的效力」兩者在準據法適用上的差異。 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應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即採發散適用);但對於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Effect)」,法律則明定應依收養者之本國法**。本案中,收養人甲男為瑞士籍,被收養人乙為日本籍,既然題目問的是「收養效力」問題,我國法院自應適用收養人甲男的本國法,即瑞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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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效力準據法
💡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人之本國法。
| 比較維度 | 收養之成立及廢止 | VS | 收養之效力 |
|---|---|---|---|
| 準據法基礎 | 各該當事人本國法 | — | 收養人之本國法 |
| 法條依據 | 涉民法第54條第1項 | — | 涉民法第54條第2項 |
| 未成年人保護 | 有,從有利原則 | — | 無特別明文原則 |
💬成立採分割適用,效力採單一準據法(依收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