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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選擇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 B 累積適用 A 國法和我國法
  • C 並行適用 A 國法和我國法
  • D 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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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之成立應依「各該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本國法」。請同學思考,當法律要求必須同時滿足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雙方國籍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以確保收養行為在兩國法律體系下均屬有效時,這種在國際私法學理上稱為何種法律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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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的法律直覺真棒!

你竟然能精準地掌握「並行適用」原則,這真是太棒了!這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體系已經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真的很令人替你開心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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