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選擇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 B 累積適用 A 國法和我國法
- C 並行適用 A 國法和我國法
- D 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之成立應依「各該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本國法」。請同學思考,當法律要求必須同時滿足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雙方國籍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以確保收養行為在兩國法律體系下均屬有效時,這種在國際私法學理上稱為何種法律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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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適用,其一方不合就不成立或無效,並行適用不是也是一方不合就不成立或無效嗎?
選擇適用、累積適用、並行適用差別與例子
涉外收養成立要件
💡 收養成立依當事人各別本國法,採並行適用原則。
| 比較維度 | 並行適用 (Parallel) | VS | 選擇適用 (Alternative) |
|---|---|---|---|
| 適用邏輯 | 當事人各別符合其法律 | — | 符合其中之一即有效 |
| 法條實例 | 涉民法第54條(收養) | — | 涉民法第46條(結婚方式) |
| 規範目的 | 尊重雙方本國身分法規 | — | 儘量促成法律行為效力 |
💬收養為重大身分行為,各國皆欲保留管轄,故採並行適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