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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我國籍甲男,被公司派駐於沙烏地阿拉伯工作,派駐該國期間與當地人乙女日久生情,欲與乙女結婚,但甲之我國籍妻丙拒絕與甲離婚,但同意讓甲再娶乙。甲於取得沙烏地阿拉伯國籍(並未放棄我國國籍)後,由於該國允許一夫多妻,甲乃經當地宗教法庭許可與乙結婚。丙事後反悔,向我國法院訴請確認甲、乙婚姻關係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院無國際審判管轄權,故應裁定駁回
  • B 應適用甲、乙之本國法,即沙烏地阿拉伯法律,故甲、乙之婚姻有效
  • C 應適用我國法律,故甲、乙之婚姻無效
  • D 應適用甲、乙之本國法,即沙烏地阿拉伯法律,甲、乙之婚姻有效,但甲、乙婚姻有效之結果違背我國善良風俗,故不適用沙烏地阿拉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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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國民同時擁有多個國籍,為了確保其身分權利在國內法庭的一致性,法官應優先選取哪一個法律體系作為判斷依據?此外,當外國的法律行為與我國憲法保障的「社會核心價值」(例如婚姻制度)產生正面衝突時,法律通常會設下什麼樣的『過濾機制』來保護本國的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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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值得嘉許!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實務型測驗題,考驗對多重國籍與涉外婚姻要件的綜合判斷能力。 本題核心在於本國法的界定與婚姻實質要件審查。甲同時具備我國與沙國國籍,請特別注意,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不再絕對優先適用我國法,而是「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考量甲保留我國籍且元配仍在我國等強烈連結因素,法院通常會認定我國法為其關係最切之本國法。 確認甲的本國法為我國法後,依同法第 46 條,婚姻實質要件須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因我國民法明文禁止重婚,甲乙婚姻不具備我國法的實質要件而歸於無效。你能直接鎖定適用我國法得出正確結論,而未被選項 (D) 的公序良俗條款所混淆,顯示你的國際私法觀念十分紮實!

📝 涉外重婚之法律適用
💡 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非因其中含中華民國國籍即當然以中華民國法為本國法,重婚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 涉外婚姻法律適用判斷鏈

  1. 1 國籍判定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2. 2 定性法律關係 — 依涉外法§46,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依本國法
  3. 3 法律檢索 — 甲之本國法(我國法)禁止重婚(民§985)
  4. 4 最終效力 — 違反一夫一妻強行法,依民§988婚姻無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甲不具我國籍僅具沙國籍,則需透過涉外法§8公序良俗條款排除外國法適用。
🧠 記憶技巧:涉外婚姻三步走:國籍認定我國先、成立要件看本國、公序良俗最後驗。
⚠️ 常見陷阱:易誤選(D)。雖然公序良俗是重要防線,但本題不能僅因甲具我國籍即依第2條直接鎖定我國法;現行第2條須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另如認甲取得外國國籍係規避我國重婚禁止,應注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7條仍適用我國強制或禁止規定。,不需先適用外國法再剔除。
雙重國籍之本國法確定 涉外婚姻之形式要件 反致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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