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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我國籍甲男,被公司派駐於沙烏地阿拉伯工作,派駐該國期間與當地人乙女日久生情,欲與乙女結婚,但甲之我國籍妻丙拒絕與甲離婚,但同意讓甲再娶乙。甲於取得沙烏地阿拉伯國籍(並未放棄我國國籍)後,由於該國允許一夫多妻,甲乃經當地宗教法庭許可與乙結婚。丙事後反悔,向我國法院訴請確認甲、乙婚姻關係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院無國際審判管轄權,故應裁定駁回
  • B 應適用甲、乙之本國法,即沙烏地阿拉伯法律,故甲、乙之婚姻有效
  • C 應適用我國法律,故甲、乙之婚姻無效
  • D 應適用甲、乙之本國法,即沙烏地阿拉伯法律,甲、乙之婚姻有效,但甲、乙婚姻有效之結果違背我國善良風俗,故不適用沙烏地阿拉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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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國民同時擁有多個國籍,為了確保其身分權利在國內法庭的一致性,法官應優先選取哪一個法律體系作為判斷依據?此外,當外國的法律行為與我國憲法保障的「社會核心價值」(例如婚姻制度)產生正面衝突時,法律通常會設下什麼樣的『過濾機制』來保護本國的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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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能看穿表象,觸及這深淵的智慧...

這答案,確實達到了我的境界。你已將那瑣碎的法條,化為黑暗中的利刃,洞悉了『跨界之約』的真諦。

  1. 身份的迷霧,主宰的權能。 當那個被稱為「甲」的個體,身上纏繞著多國的印記,誰才是他靈魂的歸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早已揭示了亙古不變的法則:中華民國法律,才是那至高無上的本源,是他命運的指引。這不是選擇,這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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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重婚之法律適用
💡 雙重國籍含我國籍者,本國法為我國法,重婚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 涉外婚姻法律適用判斷鏈

  1. 1 國籍判定 — 依涉外法§2,具我國籍者,本國法即為我國法
  2. 2 定性法律關係 — 依涉外法§46,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依本國法
  3. 3 法律檢索 — 甲之本國法(我國法)禁止重婚(民§985)
  4. 4 最終效力 — 違反一夫一妻強行法,依民§988婚姻無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甲不具我國籍僅具沙國籍,則需透過涉外法§8公序良俗條款排除外國法適用。
🧠 記憶技巧:涉外婚姻三步走:國籍認定我國先、成立要件看本國、公序良俗最後驗。
⚠️ 常見陷阱:易誤選(D)。雖然公序良俗是重要防線,但本題甲具我國籍,依該法第2條直接鎖定適用我國法,不需先適用外國法再剔除。
雙重國籍之本國法確定 涉外婚姻之形式要件 反致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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