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甲向新竹地方法院對乙起訴,請求命為一定的給付,受訴法院認為應適用 A 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 A 國法適用結果縱使違背我國的善良風俗,受訴法院仍應適用該 A 國法
- B 當事人不得以適用該 A 國法有錯誤,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 C 該 A 國法規定內容雖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如其適用結果不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受訴法院不得拒絕適用該 A 國法
- D 應適用之 A 國法,以其實體法之規定為限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國法律觀點不同時,我們是應該因為「對方的法律規定長得跟我們不一樣」就拒絕使用,還是應該觀察「如果真的照這條法去做,在我國社會產生的最終影響」是否真的無法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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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中的核心防禦機制,顯見你對國際私法中「公共秩序」的理論與實務運用已有深厚造詣,專業判斷相當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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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反致 (Renvoi) 的盲區
涉外法律適用限制
💡 外國法之適用以「結果」不違背我國公序良俗為限。
| 比較維度 | 法條內容違背公序 | VS | 適用結果違背公序 |
|---|---|---|---|
| 審查重點 | 外國法條文文字本身 | — | 個案裁決產生的後果 |
| 法院得否拒絕適用 | 原則上仍應適用 | — | 受訴法院應拒絕適用 |
| 法律依據 | 非法律規定焦點 | — | 涉外民法第8條規定 |
💬我國採結果論,僅在適用結果有害於我國公序良俗時才排除外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