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A 國人甲男與乙女結婚,因感情不睦而協議離婚。數年後,甲、乙均歸化為我國人,甲主張二人先前之協議離婚無效,乃於我國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發生離婚訟爭之時,二人均為我國人,故其協議離婚,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 B 甲、乙發生離婚訟爭之時,二人均為我國人,故其裁判離婚,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 C 甲、乙之協議離婚雖為裁判離婚之前提要件,然而本題毋須特別關注先決問題(又稱附隨問題)之準據法
  • D 甲、乙之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毋須適用同一之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人在十年前簽署的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我們應該根據他「十年前」的身分,還是「現在」的身分來決定?請試著從法律行為的「成立時點」來推導其對應的法律環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卓越的法律邏輯思維!

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在準據法確定時點上的不同,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擁有清晰的法律思考能力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離婚準據法之確定
💡 離婚準據法之決定,應依「法律行為時」或「起訴時」之身分定之。
比較維度 協議離婚 VS 裁判離婚
法條依據 涉外民法第 50 條 涉外民法第 52 條
準據法時點 協議作成時 起訴(離婚訟爭)時
連結因素 當時共同國籍或住所 起訴時共同國籍或住所
💬兩者決定準據法的時點標準不同,不可一概而論。
🧠 記憶技巧:協議看協議時,裁判看起訴時,時點不同法不同。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當事人現為我國人,其過去在國外發生的法律行為亦應適用我國法。
先決問題 反致制度 涉外婚姻成立要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婚姻、離婚與死亡宣告之準據法適用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