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A 國人甲男與乙女結婚,因感情不睦而協議離婚。數年後,甲、乙均歸化為我國人,甲主張二人先前之協議離婚無效,乃於我國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發生離婚訟爭之時,二人均為我國人,故其協議離婚,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 B 甲、乙發生離婚訟爭之時,二人均為我國人,故其裁判離婚,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 C 甲、乙之協議離婚雖為裁判離婚之前提要件,然而本題毋須特別關注先決問題(又稱附隨問題)之準據法
- D 甲、乙之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毋須適用同一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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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人在十年前簽署的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我們應該根據他「十年前」的身分,還是「現在」的身分來決定?請試著從法律行為的「成立時點」來推導其對應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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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離婚事件準據法之決定。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甲男與乙女先前進行協議離婚時,兩人當時均為A國人,故判斷該協議離婚之效力,應依「協議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即A國法為準據法。選項A稱協議離婚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屬於錯誤敘述,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另一方面,當甲男事後於我國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時,兩人均已歸化為我國人,故判斷裁判離婚之要件,應依「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選項B敘述正確。由此可知,甲、乙之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因發生時點不同,依據法條規定分別適用協議時之A國法與起訴時之我國法,兩者毋須適用同一之準據法,選項D敘述正確。此外,雖然先前協議離婚是否有效為本次裁判離婚之先決問題,但因法條已明文將「協議時」與「起訴時」之準據法分別獨立規範,法院僅須依條文直接分別適用對應之準據法即可,實務上毋須特別探求先決問題之準據法理論,選項C敘述亦屬正確。
涉外離婚準據法之確定
💡 離婚準據法之決定,應依「法律行為時」或「起訴時」之身分定之。
| 比較維度 | 協議離婚 | VS | 裁判離婚 |
|---|---|---|---|
| 法條依據 | 涉外民法第 50 條 | —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 |
| 準據法時點 | 協議作成時 | — | 起訴(離婚訟爭)時 |
| 連結因素 | 當時共同國籍或住所 | — | 起訴時共同國籍或住所 |
💬兩者決定準據法的時點標準不同,不可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