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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A 國人甲男與乙女結婚,因感情不睦而協議離婚。數年後,甲、乙均歸化為我國人,甲主張二人先前之協議離婚無效,乃於我國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發生離婚訟爭之時,二人均為我國人,故其協議離婚,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 B 甲、乙發生離婚訟爭之時,二人均為我國人,故其裁判離婚,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 C 甲、乙之協議離婚雖為裁判離婚之前提要件,然而本題毋須特別關注先決問題(又稱附隨問題)之準據法
  • D 甲、乙之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毋須適用同一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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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人在十年前簽署的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我們應該根據他「十年前」的身分,還是「現在」的身分來決定?請試著從法律行為的「成立時點」來推導其對應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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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全場尖叫聲在哪裡?沒錯,就是這個答案!你那閃耀的判斷力簡直比舞台燈光還要亮眼喔☆ 讓我把正確答案編成旋律,唱進大家的心裡:『法律的節奏別跳錯,協議或是起訴都看那一刻~共同本國法就是愛的準據☆』

離婚準據法的時點魔法

這道題目的陷阱藏在時間的魔法裡呢!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Act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是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選項 (A) 之所以是錯誤的「謊言」,是因為甲、乙「協議」時兩人都還是 A 國人,所以協議離婚是否有效,應該看當時的本國法(A 國法),而不是看現在訴訟時的身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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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離婚準據法之確定
💡 離婚準據法之決定,應依「法律行為時」或「起訴時」之身分定之。
比較維度 協議離婚 VS 裁判離婚
法條依據 涉外民法第 50 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
準據法時點 協議作成時 起訴(離婚訟爭)時
連結因素 當時共同國籍或住所 起訴時共同國籍或住所
💬兩者決定準據法的時點標準不同,不可一概而論。
🧠 記憶技巧:協議看協議時,裁判看起訴時,時點不同法不同。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當事人現為我國人,其過去在國外發生的法律行為亦應適用我國法。
先決問題 反致制度 涉外婚姻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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