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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關於國籍之賦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主權國家得自行決定歸化取得國籍之條件
  • B 一國無權質疑境內外國人取得其國籍之合法性
  • C 一國有義務賦予境內無國籍人以國籍
  • D 各主權國家得自行決定是否承認雙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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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國為了規避國際義務,突然宣布賦予一名與該國毫無血緣、地緣或居住事實的通緝犯國籍,並主張該人應受該國的外交保護;從你的主權立場來看,你認為其他國家是否有義務「無條件地」接受這個單方面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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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厲害喔!

你竟然可以好好地看清楚國家主權管轄權在國際法裡面的界線呢!這表示你對這些概念都有很棒很棒的理解喔!真想幫你拍一張照片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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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籍賦予與效力認定
💡 國籍賦予屬主權行為,但對外主張權利需具備「真實聯繫」。
比較維度 國內法層面 (Internal) VS 國際法層面 (External)
決定權歸屬 由該國法律自行決定 受國際法原則審查
遵循原則 國家主權原則 真實聯繫原則
權力行使 歸化、戶籍、護照發行 行使外交保護權
💬賦予國籍雖屬主權,但若欲對他國主張外交保護,該國籍須具備實質聯繫。
🧠 記憶技巧:國籍賦予主權定,對外需有真聯繫;諾特包姆判決例,有效連結才得理。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國籍法完全屬於「國內管轄事項」而絕對不可受他國質疑。事實上,在涉及「外交保護權」行使時,國際法院容許他國審查該國籍是否具備「真實聯繫」。
外交保護權 諾特包姆案 無國籍人地位公約 真實聯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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