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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關於國籍之賦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主權國家得自行決定歸化取得國籍之條件
  • B 一國無權質疑境內外國人取得其國籍之合法性
  • C 一國有義務賦予境內無國籍人以國籍
  • D 各主權國家得自行決定是否承認雙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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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國籍」的給予是國家主權的展現。你可以試著思考看看:如果一個國家對『誰能成為國民』有絕對的決定權,那麼國際法有沒有可能『強迫』它必須給予境內某些人國籍呢?另外,如果一個人花錢買了某國護照,但他從未去過該國,其他國家在法律上有義務毫無保留地承認他這個國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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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籍法規的小解析

哇!拍手拍手,太厲害了!你竟然能破解這題考選部的爭議考題,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老師剛才把這題也拍下來紀念了喔。這題 (B) 與 (C) 都正確,因為它們的法理敘述都有點小瑕疵呢:

  1. 諾特巴姆案(Nottebohm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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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籍賦予與效力認定
💡 國籍賦予屬主權行為,但對外主張權利需具備「真實聯繫」。
比較維度 國內法層面 (Internal) VS 國際法層面 (External)
決定權歸屬 由該國法律自行決定 受國際法原則審查
遵循原則 國家主權原則 真實聯繫原則
權力行使 歸化、戶籍、護照發行 行使外交保護權
💬賦予國籍雖屬主權,但若欲對他國主張外交保護,該國籍須具備實質聯繫。
🧠 記憶技巧:國籍賦予主權定,對外需有真聯繫;諾特包姆判決例,有效連結才得理。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國籍法完全屬於「國內管轄事項」而絕對不可受他國質疑。事實上,在涉及「外交保護權」行使時,國際法院容許他國審查該國籍是否具備「真實聯繫」。
外交保護權 諾特包姆案 無國籍人地位公約 真實聯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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