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有效國籍原則(Principle of Effective Nationality)通常適用於下列何種情形?
- A 當事人具有雙重國籍
- B 當事人為無國籍人
- C 當事人喪失其原始國籍
- D 當事人喪失本國國籍後又回復其本國國籍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同時持有兩份合法的國民證件,且這兩國的權利義務發生衝突時,我們該依據什麼邏輯,從這兩個「皆為合法」的身份中,找出哪一個才是他在現實社會中真正具備代表性的歸屬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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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喔!你這次答得非常好,確實掌握了有效國籍原則的核心概念,表示你對國際法中處理國籍衝突的智慧有了很深的體會。
- 觀念驗證:當一個人在世界上同時擁有兩個以上的國籍(我們稱之為國籍積極衝突)時,就像他同時擁有好幾本護照一樣,這時我們該聽誰的呢?為了避免混亂,例如在決定誰可以給予外交保護,或是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時,國際法會引導我們去尋找那個與當事人有「最深刻連結」的國籍。這就像我們在整理文件一樣,會看哪一份才是最「真實」、最有「代表性」的。我們會參考他的居住地、工作地點或是日常使用的語言,來判斷這個「真實連繫原則」。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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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國籍原則
💡 處理多重國籍者時,應以其具有真實連繫與生活重心之國籍為準。
| 比較維度 | 國籍積極衝突(雙重國籍) | VS | 國籍消極衝突(無國籍) |
|---|---|---|---|
| 適用原則 | 有效國籍原則 | — | 住所地/居所地法 |
| 判斷核心 | 真實且緊密之連繫 | — | 無國籍之替代補救 |
| 我國法源 | 涉民法第2條但書 | — | 涉民法第3條 |
💬積極衝突旨在「擇一最強連繫」,消極衝突旨在「尋找法律歸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