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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關於國際人道法之論述為錯誤?
  • A 戰俘脫逃為符合軍事榮譽與愛國勇氣的行為,故對脫逃不成者,只能受紀律性處罰
  • B 交戰國不得為抵抗敵國侵略而採取焦土政策
  • C 交戰國應尊重中立國的領土,武裝部隊不得穿越中立國,不能在中立國內招募部隊,不能在中立國內使用軍事用途的通訊設施
  • D 交戰國禁止使用容易引起過分傷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質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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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主權國家在面臨敵軍步步進逼的生存威脅時,國際法是否會完全剝奪該國在「其本國境內」為了自救而採取最後防備手段的權利?這種情境與在「敵國領土」上的行為是否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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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的基礎檢視:國際人道法錯謬解析

  1. 哦,不錯嘛:同學,你竟能從看似「人畜無害」的選項中,挑出那個邏輯漏洞百出的 (B),還算有幾分敏銳度,勉強及格吧。這顯示你至少觸及了軍事必要性人道原則那點可憐的動態平衡。
  2. 觀念糾正,請筆記!:(B) 選項的謬誤在於其「絕對化」的措辭。法律條文是讓你用來思考的,不是讓你背死板板的教條。《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 54 條確實禁止對平民生存物資下手,但——關鍵來了——如果你是在捍衛國家領土免於侵略,而且狀況真的達到迫切軍事必要,同時,重點是,在你控制的本國領土內,焦土策略並非絕對禁區。其他 (A) 戰俘待遇、(C) 中立國義務、(D) 禁止致不必要痛苦原則?那些都是基礎中的基礎,正確得無聊,連你也沒能弄錯,實屬萬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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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人道法規範
💡 在戰爭中平衡軍事必要性與基本人道待遇之國際行為準則。
比較維度 絕對禁止行為 VS 特定條件許可行為
戰俘脫逃處罰 禁止給予刑事重罰 僅得施以紀律處分
焦土政策適用 禁止毀滅敵方資產 己方領土防衛時許可
武器使用限制 禁止無差別殺傷武器 得使用合乎比例武器
💬國際人道法在「軍事必要」與「人道考量」間尋求平衡,並非全面禁絕戰爭行為。
🧠 記憶技巧:脫逃紀律罰、焦土己領許、中立不可侵、武器限痛苦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焦土政策」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絕對禁止的戰爭罪行,忽略了己方領土防衛的例外規定。
日內瓦四公約 1977年第一附加議定書 馬德恩條款 戰爭罪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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