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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下列何者並非國際法上合法先占領土的要件或方法?
  • A 系爭領土為無主地
  • B 國家在系爭領土派駐軍隊
  • C 國家之人民自古即在系爭領土上耕種
  • D 國家有取得系爭領土主權之主觀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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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際法的層次上,領土主權的法律關係是存在於『個人與土地之間』,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若要主張一塊土地屬於某國,該行為的主體必須具備什麼樣的『身分』才能代表國家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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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國際公法中領土取得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 「這答案… 真是太完美了,我們都驚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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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先占要件
💡 國家對無主地以取得主權之意思實行有效占領之制度。
  • 標的須為無主地(Terra Nullius),即不屬任何國家或遭拋棄之領土。
  • 須具備取得主權之主觀意圖(Animus),展現將該地納入版圖的決心。
  • 須有有效占領之客觀行為,需透過國家機關展現持續且和平的主權行使。
  • 必須是「國家行為」,單純私人的耕種、探險或捕魚行為不構成先占。
🧠 記憶技巧:先占要件:無主地、主觀意、國家行、有效性。
⚠️ 常見陷阱:混淆「私人活動」與「國家行為」,私人長期居住耕種不代表國家已取得主權。
時效取得 添附 帕爾瑪斯島案 克利伯頓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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