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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下列何者屬於國家領土之非原始取得?
  • A 先占
  • B 添附
  • C 軍事占領
  • D 割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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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塊領土的主權更迭,是建立在「前一個國家」與「後一個國家」之間的法律協議上,而非對一片「無主地」的開發,這種『有主物』的主權變動,在法律本質上應該被歸類為何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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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國際法上領土取得分為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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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土取得之方式
💡 區分領土取得係屬原始取得(無主地)或繼受取得(他國移轉)。
比較維度 原始取得 VS 繼受取得
客體狀態 無主地 (Terra Nullius) 已有他國主權之土地
權利來源 首創性取得主權 承接前手之主權
代表方式 先占、添附 割讓、時效、(併吞)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取得前該地是否已有主權歸屬」。
🧠 記憶技巧:原始無主先占添,繼受他國割讓時。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軍事占領」當作取得領土的方式。現代國際法下,占領並不產生主權移轉的效果。
無主地(Terra Nullius) 有效占領原則 時效取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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