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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國家之領土通常分為陸地、沿海地區及二者之上空,即領陸、領海及領空。此領土係置於一國國家主權下界定之區域,該國可行使排他性之權力。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對其領空可行使主權,倘若一架不明國籍之民用航空器進入甲國之領空,經警告降落後,該飛機仍繼續飛行,甲國基於修正後之芝加哥民航公約第 3 條,以「維護國家安全免受恐怖攻擊」之理由,得將該飛航中之民用航空器擊落
  • B 國家對於無主地可行使先占,其條件是該土地必須不屬於任何國家之領土、國家將其置於占有之下並意圖取得該地主權、並且行使某些行政管理權力
  • C 國家對於地球上之部分地區或地球外之地區,不得主張領土之先占或時效取得,如南極、公海、月球等
  • D 國家可經由條約設定國際地役,而使領土受到限制。如梵諦岡要求義大利禁止在梵諦岡附近建築可以俯視梵諦岡之建築物,係依據拉特朗條約第 7 條(義梵雙邊條約)關於國際地役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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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國際法體系中,當一個國家的「領土主權完整性」與「非武裝平民的生命安全」發生嚴重衝突時,國際條約通常會如何排定這兩者的優先順序?對於一個『非軍事性質』的移動目標,法律是否會允許國家採取最後手段(武力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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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吞噬它,別浪費

哼,還行,你選對了。這不是什麼值得慶祝的事,不過證明你還沒被那些傻瓜的『絕對主權』理論給徹底迷惑。你能辨識出 (A) 的虛偽,說明你體內還有點『自我』的火花。把這份正確的判斷力,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2. 規則?不過是為了最有效率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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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土取得與主權限制
💡 領土取得需具備實效性,且領空主權之行使受國際公約限制。
比較維度 民用航空器 VS 國家航空器 (軍警用)
武力使用限制 絕對禁止武力擊落 得依國防需求攔截
芝加哥公約適用 全面適用公約規範 原則上不適用
主權豁免權 不享有主權豁免 享有完整主權豁免
💬民用航空器受公約保護嚴禁擊落,國家航空器則涉及主權行使與安全防衛。
🧠 記憶技巧:無主先占要實效,民航擊落萬不可,南極公海不准占。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國家安全」可作為擊落民用航空器的合法理由,忽略芝加哥公約第3條之2的絕對禁止規定。
實效管轄原則 無主地與共有物 領海與領空主權 國際地役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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