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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依二次大戰後之國際法原則,關於國家取得領土主權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得以合意交換方式取得領土主權
  • B 對於公海上因自然力形成之島嶼,國家得先占取得其領土主權
  • C 國家得藉由人工方式改造領海外之專屬經濟海域中低潮高地為島嶼,從而取得其領土主權
  • D 國家不得以合法行使武力之方式取得他國領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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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中關於「島嶼」與「人工設施」的法律區分:一個在自然狀態下僅於低潮時露出水面的地理特徵(即「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若位於領海外之海域,是否能藉由「人工改造」的方式改變其法律本質,進而使其具備與自然島嶼相同的法律地位以主張領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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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的題目也能錯,你的法律邏輯是還給老師了嗎?

既然你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國際法基礎中的基礎。看清楚以下幾點,別再犯這種低級失誤:

  1. 人工構造物非島嶼: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第 60 條與第 80 條,人工島嶼、設施及構造物在法律上根本不具備島嶼地位,遑論主張領海或影響海域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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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構造物,造在在他國領土上,所有權歸屬
📝 國家領土主權取得
💡 二戰後領土取得須合法,且人工構造物不改變海洋法律地位。
比較維度 自然形成之島嶼 VS 人工島嶼 / 改造高地
形成方式 自然力形成 人工建造或改造
主權取得 可透過先占取得主權 無法據此主張主權
海洋權利 有領海、EEZ與礁層 僅有500公尺安全地帶
法律性質 屬領土範疇 非領土,僅為構造物
💬人工構造物無論規模大小,皆不能改變其在國際法上非領土的本質。
🧠 記憶技巧:先添割時併,武力不可行;人工不生權,自然島才算。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合法自衛」取得的領土亦屬合法;或混淆「人工島嶼」與「自然島嶼」的法律效果。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UNCLOS) 禁止使用武力原則 先占與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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