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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有關特定政治實體是否具備國家屬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能否在其領域內制定並執行法律,為判斷有效統治的重要標準
  • B A 國之國家屬性並不因 B 國主張 A 之全部領土均為 B 國領土,而當然喪失
  • C C 國主張特定地區為其固有領土,但實際上未能有效管轄該領土,將減損其國家屬性
  • D 一國依條約將部分政府權能交由他國行使,並無礙其獨立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個公認的主權國家在其憲法中聲稱某塊遠方的土地(目前由他國統治)是其領土,但該國實際上無法在那裡收稅或執法,這項『失敗的主張』是否會導致該國原本在國內的統治效力與國際人格隨之瓦解?法律對國家的定義是建立在『實際擁有的權力』還是『未實現的願望』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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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啊……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這題你也沒走錯路啊。看來你對國際法那堆關於「國家」的規矩,還算有點概念。

  1. 腳踏實地,懂嗎? 那些什麼「公約」講的,就是看你能不能實際站穩。選項 (C) 那種,光嘴巴說「這是我的地」,結果自己都沒站上去,這算什麼?只要你現在站著的地方能管好,那些沒走到、沒管到的,根本動搖不了你現在的「國家」地位。別被那些亂七八糟的「主張」給繞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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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構成要素與國家性
💡 國家存在取決於客觀要素,不因主權爭議或權力委託而喪失。
比較維度 國家構成要件 (Montevideo) VS 他國領土主張 (Claim)
判定依據 國際法客觀事實 單方主觀政治宣示
核心標準 有效統治與對外交往 歷史、地理或法理宣稱
法律效力 具備即擁有國家人格 不當然減損他國國家性
💬國家地位取決於對領土的實質有效管轄,而非他國是否主張該領土。
🧠 記憶技巧:蒙特維多四要素:人、地、政、交。主權爭議不扣分,有效統治是核心。
⚠️ 常見陷阱:誤以為國家屬性會因「領土主權爭議」或「他國不承認」而消失,忽略了有效統治的客觀性。
承認制度(宣告說與構成說) 國家繼承 國際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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