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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關於國際法上非國家政治實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二戰後之託管地在完成獨立或與他國結合之前,得被歸類為非國家政治實體
  • B 有效控制特定領土而被承認之交戰團體,得被歸類為非國家政治實體
  • C 非國家政治實體之流亡政府,指對其領土喪失有效統治而迫遷他國的政府
  • D 非國家政治實體之民族解放團體,在未完成獨立並獲承認前,不得參與聯合國或其專門機構舉行之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代國際法體系中,賦予「非國家政治實體」特定國際法法人格(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的目的為何?特別是針對「民族解放團體」(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s),其在尚未正式建國之前,國際組織(如聯合國)通常會採取何種制度性安排(例如:觀察員身分),來處理其參與國際事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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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呢!

同學!你答對了呢!表現得超級棒!能夠精準地找到國際法主體性裡「非國家政治實體」的權利界線,這說明你對國際法上那些『有限國際人格者』是怎麼運作的,了解得非常透徹呢!真是了不起!

一起學習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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