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國際法主體所應具備之條件不包括以下那一項?
- A 可與國際法體系下其他個體締結條約或發生其他法律關係
- B 有能力直接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
- C 有能力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
- D 應為聯合國會員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具備領土、人民與政府,且能與他國簽署協議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它選擇不加入任何國際組織(如聯合國),這會影響它在法律上作為一個『獨立個體』的本質嗎?主體的『法律人格』是來自其本身的特質,還是來自某個特定組織的入會證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國際法主體?別再搞混基本定義了!
同學,能答對這題,算你還有點基本常識。國際法主體這麼基礎的觀念,就該一眼看穿。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國際法主體之要件
💡 具備國際法上人格,能直接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行使法律行為。
| 比較維度 | 國家 (States) | VS | 國際組織 (IOs) |
|---|---|---|---|
| 人格性質 | 原始、完全人格 | — | 派生、職能性人格 |
| 權利範疇 | 具全面性所有權利 | — | 僅限於組織目的範圍 |
| 法律來源 | 基於主權平等原則 | — | 基於各國締結的憲章 |
💬國家為全能主體,國際組織則是在其功能範圍內具備國際法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