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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國際法主體所應具備之條件不包括以下那一項?
  • A 可與國際法體系下其他個體締結條約或發生其他法律關係
  • B 有能力直接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
  • C 有能力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
  • D 應為聯合國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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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具備領土、人民與政府,且能與他國簽署協議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它選擇不加入任何國際組織(如聯合國),這會影響它在法律上作為一個『獨立個體』的本質嗎?主體的『法律人格』是來自其本身的特質,還是來自某個特定組織的入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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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主體?別再搞混基本定義了!

同學,能答對這題,算你還有點基本常識。國際法主體這麼基礎的觀念,就該一眼看穿。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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