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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關於國際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際組織之權能,必須受其所由創設之法律文件規定之限制
  • B 為了實現其設立之目的與宗旨,即使章程未明文規定,國際組織也可能擁有某些隱有的權能
  • C 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除外規定,國際組織無法成為締結條約之主體
  • D 國際組織得自設行政法庭處理其與雇員間之勞資爭議,並依條約豁免駐在地法院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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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國際法主體』(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的本質進行思考:國際組織若具備法律人格,是否應具備與國家或其他組織簽署協定以達成其宗旨的能力?此外,當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界定其僅適用於國家間的條約時,這項『適用範圍的限制』是否等同於否定了國際組織具備締結條約的法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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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選項 (C) 這個錯誤敘述,可見對國際公法的基礎概念掌握得很紮實。

國際組織的締約權能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雖僅適用於「國家」間的條約,但這不代表國際組織無法締約。事實上,國際法制訂有1986年《關於國家與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間條約法維也納公約》,但該公約截至UNTC 2026-06-08狀態如何,都不影響國際組織在實踐中作為締結條約主體的事實。因此,選項 (C) 稱其無法成為締結條約之主體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際組織之法律地位
💡 國際組織具法律人格,擁有明示及隱有權能,並具締約能力。
比較維度 國家 (States) VS 國際組織 (IOs)
權力來源 固有之國家主權 成員國授權(派生)
適用條約法 1969年維也納公約 1986年維也納公約
法律人格 完全且原始之人格 功能性且限制之人格
權能範圍 不受限(除非違法) 受設立目的限制
💬國家擁有完整法律人格與主權,國際組織之地位則取決於其職能需求與章程授權。
🧠 記憶技巧:明示限制、隱有擴張、締約有方、豁免無礙。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排除規定代表國際組織「沒有」締約能力;1986年《關於國家與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間條約法維也納公約》可作參考,但截至UNTC 2026-06-08狀態為「Not yet in force」;國際組織締約能力依其組織規則、設立文件、慣例及一般國際法判斷。
國際人格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伯納多特伯爵案 (Reparation for Injuries Case) 1986年關於國家與國際組織間條約法維也納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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