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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下列有關「保留」(reservation)制度之陳述,何者錯誤?
  • A 多邊條約原則上可以保留
  • B 當多邊條約針對保留條款有所規定,然國家所要保留之條款,並不在該等可保留條款之範圍者,則不得予以保留
  • C 甲國對多邊條約明定可保留之條款提出保留,但利益嚴重相關國家乙對此保留表示激烈反對時,則甲國之保留無效
  • D 若多邊條約中並無任何有關保留問題之規定,但甲國仍對特定條款提出保留,則此種保留可否接受端視該保留是否與公約之目的與宗旨相一致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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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契約已經在條款中明確寫道:『所有簽約者皆可自由選擇是否執行第 5 條』。當甲國依約主張不執行第 5 條時,即便乙國對此表達強烈不滿,這種『個別國家的不滿』是否能凌駕於『原始契約賦予甲國的權利』之上,進而使其主張在法律上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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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掉進那個顯而易見的陷阱。不錯,至少證明你還懂得閱讀《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20 條第 1 項,而不是只會憑空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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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保留制度
💡 條約保留的提出要件及其對條約關係之法律效力。
比較維度 接受保留 (Acceptance) VS 單純反對保留 (Objection)
條約是否生效 在兩國間生效 除非明示反對,否則仍生效
保留條款處理 依保留內容修改雙方關係 在兩國間不適用該保留條款
法律效力範圍 雙向互惠適用保留內容 僅在反對範圍內互不適用
💬保留制度採相對性原則,他國的反對僅影響該條款適用,不自動導致保留無效或條約失效。
🧠 記憶技巧:條約沒禁就能提,宗旨不合不可議;一國反對非無效,保留條款先除外。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有他國反對,保留即失效或條約不生效。實際上,除非反對國明確表示拒絕條約在兩國間生效,否則條約依然生效,僅保留涉及之條款不適用。
條約之解釋 (VCLT 31-32) 條約之撤銷與終止 強行法 (Jus Cog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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