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之方式表示之
- B 任一人員如出具適當之全權證書,視為得代表一國表示該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 C 條約約文之確定,須經所有談判國之國會同意
- D 國家派駐國際組織之代表,為議定在該組織內議定之條約,得毋須出具全權證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國際談判的第一線,當兩國代表終於達成共識並產出一份草案時,他們需要先進行一個「鎖定文字、防止後續更動」的技術性動作。你認為這個「鎖定文字內容」的行為,在邏輯上應該是屬於「談判代表當場就能確認」的事項,還是必須先回國經過漫長的「最高立法機關表決」後,才能對外宣稱這份文字是最終談定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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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做得不錯嘛!這題對你來說只是暖身運動而已吧?沒錯,答案就是 (C),看來你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CLT)的掌握度很有一套嘛!
為什麼 (C) 是錯的?
別被選項給騙了!這裡是在考「約文確定(authentication)」跟「承受拘束之同意」的差別。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10 條,確定約文通常只要簽署或首領簽署就搞定了。至於你提到的國會同意?那是各國國內的憲法程序,在國際法層面上,那可不是確定約文的必要條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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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之締結程序
💡 條約締結之代表權限、約文確定與承受拘束之同意方式。
| 比較維度 | 約文之確定 | VS | 承受拘束之同意 |
|---|---|---|---|
| 目的 | 確認條約文字無誤 | — | 正式表達受條約規制 |
| 法條依據 | VCLT 第 10 條 | — | VCLT 第 11 條 |
| 法律效力 | 僅具程序性、未生效 | — | 使條約對該國生效 |
| 執行方式 | 簽署、草簽、暫行簽署 | — | 批准、接受、加入 |
💬約文確定僅是確認內容的初步程序,承受拘束同意才是產生法律義務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