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對於條約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參考條約的宗旨與目的
- B 應依條約之用語按其上下文(context)解釋
- C 解釋條約首應參考條約協商當時的會議紀錄
- D 條約之上下文(context)包含序言及附件在內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國正式簽署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後,若要理解條約的規範內容,是應該先觀察雙方最終達成共識並白紙黑字寫下的「正式文本」,還是先去翻閱簽署前那些未必完整反映最終共識的「討論過程紀錄」?哪一個更能確保國際法律關係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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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這題答對了,證明你至少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那點基礎中的基礎,也就是解釋位階,還有點概念。不容易啊。
- 觀念驗證:VCLT 第 31 條採取的可是「客觀解釋原則」,不是讓你去猜立約方的心思。解釋條約,請你睜大眼睛看文本!依照用語的通常意義,配合上下文(包括那些沒人想看的序言和附件),再思考一下條約的宗旨與目的。至於選項 (C) 提到的「會議紀錄」?哦,那玩意兒在第 32 條裡叫做「補充解釋援助資料」,聽清楚了嗎?「補充」!它只在第 31 條解釋到一半,發現自己搞不清楚狀況,或者導出什麼荒謬結論時,才勉為其難地讓你參考一下。它從來就不是你該首先撲上去的東西。別搞混了,這不是讀書會,這是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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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解釋之準則
💡 條約解釋以通義、上下文及宗旨為首要,準備文件僅為補充。
| 比較維度 | 一般解釋準則 (Art. 31) | VS | 補充解釋手段 (Art. 32) |
|---|---|---|---|
| 適用順序 | 首要適用 | — | 備位補充 |
| 核心內容 | 文義、上下文、目的 | — | 準備程序、會議紀錄 |
| 適用時機 | 解釋條約之常態程序 | — | 意義仍不明或顯不合理 |
💬優先由條約本身文字與背景尋求真意,不得逕行引用協商時的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