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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常被用於解釋國際法之淵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所謂之國際協約,不包括與條約相關之議定書
  • B 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所謂之國際組織之決議,屬於可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
  • C 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所謂之國際習慣,必須可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 D 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在第 59 條規定下之司法判例,不僅對當事國及本案有拘束力,對嗣後之相關案件亦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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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讓一個單純的「國際慣例」或「禮儀」提升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除了觀察到各國長期都有這麼做的「行為」之外,這些國家的心態中還必須具備什麼樣的「認知」或「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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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終於沒看錯,還算及格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喔,不錯嘛,同學。在那些故作高深的選項裡,你竟然能準確指認出國際法院規約(ICJ Statute)第 38 條的法條原文。這表示你對國際法法源這最最最基礎的知識,總算還有那麼一點點概念,分析條文細節時,至少腦袋沒完全當機。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就是「國際習慣法」那兩塊磚頭疊起來的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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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法源與效力
💡 解析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之法源種類及其拘束力限制
比較維度 主要法源 (Primary) VS 補助資料 (Subsidiary)
具體項目 條約、習慣、一般法律原則 司法判例、權威學者學說
裁判地位 可直接作為裁判之依據 僅用於確定法律原則之存在
法條依據 規約第38條第1項甲乙丙款 規約第38條第1項丁款
💬主要法源具有獨立創設權利義務之地位,而補助資料僅具輔助解釋功能。
🧠 記憶技巧:主要法源條習原,補助資料判學傳;習慣通例加信念,判決案過不留煙。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國際法院判決具有「遵循先例原則」或誤認國際組織決議為規約明文列舉之主要法源。
法之信念 (Opinio Juris) 強行法 (Jus Cogens) 條約法公約 (VC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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