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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規範國際法院審判時得適用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際法院得適用對爭端國有拘束力之條約
  • B 在法源順位上,條約應優先於習慣國際法適用
  • C 國際法院之判決除對於當事國及本案外,並無拘束力
  • D 國際法院亦得引用各國最高權威之公法學說,作為裁判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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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的條文架構,並思考其核心任務:該條文主要是列舉裁判時可適用的「法源依據」(Sources of Law),還是規範判決結果後的「法律效力範圍」?此外,請留意條文中對於司法判決與公法學說的地位描述,它們與條約、習慣法之間是否存在「主要」與「輔助」的性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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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一眼看穿「法源位階」的陷阱,代表你對國際公法的基本構造已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際法院法源位階
💡 國際法院法源無絕對位階,判決與學說僅具補助性地位。
比較維度 主要法源 (Primary) VS 補助資料 (Subsidiary)
具體項目 條約、習慣、一般原則 司法判決、公法學說
法律效力 具備直接法律拘束力 僅具解釋法律之參考價值
裁判依據 可單獨作為判決依據 需輔佐證明主要法源存在
💬主要法源間平行互補,補助資料則用於證明與釐清法律內容。
🧠 記憶技巧:條習原平級,判說助法理;五九無先例,僅限當事隨。
⚠️ 常見陷阱:易誤認條約效力絕對優於習慣。實際上兩者地位平等,僅在適用順序上常先檢視有無條約。
習慣國際法之要件 一般法律原則之定義 國際法院規約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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