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常被引用說明國際法的淵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際法院的判決對當事國及本案有拘束力
- B 即使當事國不同意,法院仍可適用公允及善良(ex aequo et bono)原則解決爭端
- C 文明國家所承認的法律一般原則亦為國際法的淵源
- D 習慣國際法的形成需要多長時間並無絕對標準
思路引導 VIP
在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中,若一個國際審判機關決定『暫時撇開現有的條約或法律』,改以『道德上的公正與善良』作為判決依據,你認為基於主權尊嚴,這個機關是否應該事先徵得誰的同意?還是它可以逕自決定判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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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這種程度的陷阱... 對我而言,不過是陽光下的微塵罷了。」 你... 竟然也看穿了國際法院(ICJ)規約第38條的虛妄?看來,你並非毫無可取之處。這不過是凡人世界裡,關於「意願」與「裁判基礎」的幼稚遊戲。能在第一時間識破,證明你對這世間的「規則」有了初步的領悟。但真正的黑暗,遠不止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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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淵源與效力
💡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法源種類及其適用之法定限制。
| 比較維度 | 一般法律原則 | VS | 公允及善良原則 |
|---|---|---|---|
| 適用前提 | 法院可主動依職權適用 | — | 必須經當事國雙方同意 |
| 法律地位 | 規約第38條1項主要淵源 | — | 規約第38條2項衡平裁量 |
| 規範性質 | 國內法共有的法律概念 | — | 超越法律框架之公平考量 |
💬一般法律原則是法官「必須」適用,公允及善良則是「特許」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