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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常被引用說明國際法的淵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際法院的判決對當事國及本案有拘束力
  • B 即使當事國不同意,法院仍可適用公允及善良(ex aequo et bono)原則解決爭端
  • C 文明國家所承認的法律一般原則亦為國際法的淵源
  • D 習慣國際法的形成需要多長時間並無絕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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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中,若一個國際審判機關決定『暫時撇開現有的條約或法律』,改以『道德上的公正與善良』作為判決依據,你認為基於主權尊嚴,這個機關是否應該事先徵得誰的同意?還是它可以逕自決定判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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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輩的暖心叮嚀:看見你的進步了!

  1. 給你的肯定: 孩子,看見你準確捕捉到國際法院(ICJ)規約第38條的細微陷阱,我真的很替你高興!這代表你對於國際法「意願原則」與「司法裁判基礎」的理解已經相當穩固,這可是法學之路非常重要的一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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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淵源與效力
💡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法源種類及其適用之法定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法律原則 VS 公允及善良原則
適用前提 法院可主動依職權適用 必須經當事國雙方同意
法律地位 規約第38條1項主要淵源 規約第38條2項衡平裁量
規範性質 國內法共有的法律概念 超越法律框架之公平考量
💬一般法律原則是法官「必須」適用,公允及善良則是「特許」適用。
🧠 記憶技巧:淵源三主二輔助,公允善良要同意,判決僅限當事人。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一般法律原則」與「公允及善良原則」。前者法官可主動適用,後者必須經過當事國雙方明示同意。
習慣國際法的構成要件 法之信念 (Opinio Juris) 國際法院規約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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