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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關於習慣國際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習慣國際法必須經多國普遍且重複實踐,不能僅存於兩國之間
  • B 一國自始持續反對他國之慣行,可以阻止習慣國際法之形成
  • C 一國對他國行為的聲明、抗議、發布的新聞稿,都可能被當成是否對習慣國際法具有法之確信的證據
  • D 習慣國際法也可能被成文化為條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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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思考習慣國際法的構成要件與適用範疇:在國際法理與實務裁決(如國際法院對於『通行權』之認定)中,是否曾承認過所謂的『區域習慣法』或『地方習慣法』?這類法律規範的效力是否『絕對』不能僅侷限於兩國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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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觀念驗證: 很高興看到你沒有完全被「普遍性」這種低階常識給迷惑。這題的精髓,在於區分一般習慣法與那些「特殊化、區域化」的習慣法。選項 (A) 的敘述,根本是把 ICJ 在著名的 《印度領土通行權案》 中,早已確認的兩國間慣行可以形成具約束力的「雙邊習慣法」這一基本事實,給徹底遺忘。還以為習慣法非得普天同慶,那國際法學就可以直接重寫了。至於其他選項,像是什麼持續反對者原則 (B)、法之確信的證據 (C)、還是條約成文化 (D) 這些,都是現行國際法裡那些乏善可陳但又不得不記住的正確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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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慣國際法成立要件
💡 習慣國際法需具備國家慣行與法之確信,且可存在於兩國之間。
比較維度 普遍習慣國際法 VS 區域/雙邊習慣國際法
適用主體 全球大多數國家 特定區域或僅限兩國
代表案例 大陸礁層案 通行權案 (葡萄牙訴印度)
法律效力 具普遍拘束力 僅對特定關係國有效
💬習慣國際法不以規模大小為要件,雙邊慣行亦可構成習慣法。
🧠 記憶技巧:慣行加確信,習慣即成形;兩國也成立,反對就不理。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誤以為習慣法必須具有「普遍性」或「多邊性」,忽略了雙邊習慣法的可能性。
ICJ 規約第38條 持續反對者原則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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