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A、B 兩國發生邊界武裝衝突,雙方同意將此爭端交由國際法院審理,國際法院亦受理,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關於法官審判時適用法律之問題,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 A A 國控訴 B 國違反一項國際習慣,依據蓮花號案判決,應由 B 國反證此國際習慣不存在
- B B 國主張 A、B 兩國間訂有之停火協定,對雙方本有拘束力,應優先於判例與學說而適用
- C A 國控訴 B 國違反一般法律原則,此一般法律原則是指聯合國安理會 5 個常任理事國均一致同意適用的原則
- D B 國提出國際法院過去曾有與本案案情類似之確定判決作為抗辯,國際法院法官必須依照「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受到過去國際法院案件判決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國家發生爭執並對簿公堂時,如果他們曾經「白紙黑字」共同簽署過一份針對該問題的協議,對比於「法學家的個人著作」或「法院過去對其他國家案件的評語」,哪一個更能直接代表這兩個國家當初達成的共識?在法律適用順序上,這種『雙方明確同意的法律』應該處於什麼樣的位置?
國際法院法源與效力
💡 依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區分主要法源與輔助手段,並釐清判決效力。
| 比較維度 | 主要法源 | VS | 輔助手段 |
|---|---|---|---|
| 法條依據 | 規約第38條第1項a-c款 | — | 規約第38條第1項d款 |
| 具體內容 | 條約、習慣、一般原則 | — | 判例、最高權威學說 |
| 適用位階 | 優先適用於審判 | — | 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輔助 |
| 拘束力來源 | 國家同意或普遍承認 | — | 僅供法律闡釋與證據 |
💬主要法源是法律本身,輔助手段則是確認法律內容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