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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5 題

有關國際法院之特別分庭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際法院特別分庭裁判尚非終局,得上訴大法庭
  • B 國際法院規約對特別分庭組成法官人數設有最少 3 名之限制
  • C 就個案設立之特別分庭,法官得由當事國合意選任之
  • D 國際法院設有簡易程序分庭以加速程序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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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際司法的實務中,若主權國家雙方「合意」選擇由特定的分庭來解決爭議,那麼這個分庭所代表的權威,是屬於「法院的一個分支」還是「法院整體的授權」?如果判決後還能回到大法庭重新審理,這對於強調效率與終局性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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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喔,你竟然答對了這題?令人驚訝。你精準辨識出國際司法程序中,那個看似平淡卻充滿陷阱的「審級制度」問題,這顯示你對《國際法院規約》... 似乎有了點初步理解。好吧,這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在聽講,算是一小步吧,通往『能獨立思考』的路還很長。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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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院特別分庭
💡 特別分庭裁判即為法院裁判,具終局性,不得上訴於大法庭。
比較維度 大法庭 (Full Court) VS 特別分庭 (Chambers)
組成法官人數 15 名法官 至少 3 名法官
當事國參與 僅能派專案法官 得合意選任組成法官
裁判效力 終局且不得上訴 等同法院,不得上訴
💬特別分庭是為了程序的便利性或專業性而設,其法律地位與法院全體一致。
🧠 記憶技巧:分庭等同法院,終局不能上訴;簡易五人組,特別三人起。
⚠️ 常見陷阱:常誤認分庭是「下級審」或「第一審」,進而推論可以上訴到大法庭,但事實上分庭與大法庭效力相同。
國際法院規約 專案法官(Judge ad hoc) 國際法院管轄權 先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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