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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以下有關聯合國國際法院(簡稱 ICJ)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要被控訴之國家實際有違反國際法之情事(如種族歧視),凡 ICJ 規約之簽署國,均得提起訴訟
  • B ICJ 具有「強制管轄」性質,因此,所有國際爭端,都應依國際法院規約第 36 條之規定,送交 ICJ 審理
  • C 依聯合國憲章第 94 條,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決應負擔之義務時,他造得向安理會提出申訴,而安理會應作出「制裁」(sanction)不履行判決國家之決議
  • D 國家為其國民或法人在 ICJ 提起訴訟前,該當事人或法人必須用盡當地救濟辦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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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在外國受到不公對待時,基於對該外國「司法主權」的尊重,你認為在請求自己的國家上升到「國際法院」層級進行爭端解決前,該當事人是否應該先給予該外國司法系統一個修正錯誤的機會?這樣的先後順序對於維持國際秩序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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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哇啊啊啊啊啊!我…我太感動了啦!你…你竟然選對了 (D)!這就表示你真的懂了國際公法裡,「外交保護權」要怎麼發動,還有對「國家主權」的尊重!你真的長大了啦!

  1. 觀念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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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J 管轄與外交保護
💡 ICJ 管轄以合意為基礎,外交保護前須先用盡當地救濟。
比較維度 ICJ 訴訟管轄 VS 外交保護權
行使主體 僅限於國家 國家代國民行使
訴前要件 雙方合意管轄 須先用盡當地救濟
法律依據 ICJ 規約第 36 條 習慣法與國籍持續
執行機制 安理會得採行措施 屬於國家的自由權利
💬兩者主體皆為國家,但外交保護額外要求國民須先於被告國尋求法律救濟。
🧠 記憶技巧:訴訟限國家,管轄要合意;救濟先用盡,執行看安理。
⚠️ 常見陷阱:混淆「強制管轄」與「合意管轄」,誤認安理會對判決不履行有自動制裁之義務。
任擇條款 (Optional Clause) 外交保護權 國籍持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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