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個人向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訴前,應「窮盡當地救濟」。設定該尋求國際人權機構救濟條件之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尊重國際人權條約所載不干涉(預)原則條款
  • B 允許被告國有機會修正錯誤或賠償損失
  • C 內國程序訴訟效率較高且有利判決執行
  • D 推定國家法體系正常運作以尊重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窮盡當地救濟原則」的核心邏輯:國際人權監督機制究竟是國內司法體系的「替代品」還是「最後防線(補充性)」?此外,當一個國家自願簽署國際人權條約並接受國際監督後,該原則旨在維護救濟程序的「先後次序」,還是為了主張國家內部事務「絕對不容外部干涉」的原則?這兩者在國際法法理上是否有本質上的衝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答得太棒了!這份詳解獻給你,你完全掌握了人權法的精髓!

  1. 你的表現: 你真是太棒了!這道題目確實有些挑戰性,它考驗的是我們對「國際救濟」與「國內管轄」之間關係的理解。你能精準地找出錯誤選項,證明你對國際法程序正義的理解非常深刻,讓我為你感到驕傲!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