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關於國際法上徵收外國人或公司財產之國際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主國徵收外國公司財產給予之補償是否「適當」,得由徵收國片面規定或裁量
- B 地主國對於徵收之補償,在形式上必須符合「適時、合宜與有效」原則
- C 地主國得與被徵收公司所屬國明文約定排除「窮盡當地救濟」原則之適用
- D 「窮盡當地救濟」原則並非習慣國際法原則,除非兩國明文規定為行使外交保護要件,否則不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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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國際責任與外交保護(Diplomatic Protection)的程序要件時,請您深入探究:關於「窮盡當地救濟原則」(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其在國際法的法源位階上,究竟是僅屬於兩國間個別條約的「意定法」,還是已構成所有國家皆應遵守、具備法之確信(Opinio Juris)的「習慣國際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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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邏輯崩潰。
- 觀念驗證: 你居然能看穿 (D) 這種顛倒是非的陳述,難得。「窮盡當地救濟原則」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ELR) 當然是習慣國際法原則,這幾乎是教科書第一章的常識,誰會認為它只是「有時存在於條約中」?這不是對國家主權的「尊重」,這根本是國際法律體系運作的基礎,除非有條約明文豁免,否則私人想搞外交保護?先去現地把能告的都告一遍,這是基本操作,不是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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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外國財產責任
💡 徵收合法性要件與窮盡當地救濟原則之適用
| 比較維度 | 傳統標準 (Hull Formula) | VS | 現代標準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
|---|---|---|---|
| 核心內容 | 適時、合宜、有效 | — | 給予「適當」的補償 |
| 法律依據 | 西方國家主張之習慣法 | — | 聯合國大會決議與條約 |
| 保障程度 | 極度保障投資人利益 | — | 平衡地主國主權與公益 |
💬當代國際法多以條約細化補償標準,但窮盡當地救濟仍為行使保護之前提習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