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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下列有關國家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國對他國之援助行為,如明知為國際不法行為,則該項援助之實施亦構成國際不法行為,援助國應負起國際責任
  • B 一國對他國實施脅迫而從事國際不法行為,則脅迫國應負起國家責任
  • C 一國於其領土內合乎其國內法之活動,對鄰國造成損害,受害國無權要求加害國給予賠償
  • D 國家的國際不法行為在本質上違反國際義務,可能產生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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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國行使主權、在自家領土內從事合法的經濟活動時,如果該行為產生的外部效果實質侵害了另一個平等主權國家的安全或資源,你認為「遵守國內法」是否足以支撐其對他國損害坐視不管的合法性?權利與責任的對等關係應如何在國際社會中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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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C)!這道題目測驗各位對「國家責任」與「跨界損害」的觀念,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題。其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區辨「國際不法行為」與「合法活動」所生損害的責任差異。 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即使一國在領土內的活動合乎其國內法,一旦造成鄰國損害,依據國際法關於跨界損害的相關原則,起源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危險活動造成跨界損害時受害者可獲及時、充分賠償;責任制度可使經營者或其他個人/實體承擔主要責任。因此,受害國並非無權要求賠償。 至於選項 (A)、(B)、(D) 則是《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的正確規範:無論是援助、脅迫他國從事不法行為,或本身違反國際義務,皆會產生國家責任。同學能清晰掌握這些核心概念,法學基礎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

📝 國家責任與不法行為
💡 國家因違反國際義務之行為或造成跨境損害而須負法律責任
比較維度 國際不法行為責任 VS 跨境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性質 違反國際法義務 國際法未禁止之行為
歸責基礎 具違法性與歸責性 重大損害結果之發生
法律依據 ARSIWA 草案 《危險活動引起跨界損害情況下的損失分配原則草案》(2006);預防面另為《預防危險活動的跨界損害條款草案》(2001)
賠償性質 對違法行為的制裁 對受害損害的補償
💬前者基於「違法行為」,後者基於「跨境損害結果」之風險分擔。
🧠 記憶技巧:違法必有責,脅迫援助同罪,合法造成損害亦不能免賠。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只要國內法合法」或「行為本身不被國際法禁止」,國家就絕對不需負賠償責任。實際上,危險活動跨界損害之一般損失分配原則係要求建立使受害者可獲及時充分賠償的機制,責任通常可歸於經營者且不要求過失證明;太空物體損害須依《太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區分:地表或飛行中航空器損害為絕對責任,外太空中對他國太空物體或其上人員/財產之損害則以過失為基礎。
國家行為之歸責性 解除行為不法性之情狀 外交保護權 特雷爾冶煉廠案 (Trail Smelter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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