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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關於國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賠償之方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 B 國家賠償之範圍含被害人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C 國家賠償之範圍僅限於財產上損害,不包括非財產上損害
  • D 國家賠償之計算,適用與有過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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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位公務員因過失導致民眾身體受傷或失去親人,除了看得見的醫藥費或喪葬費(財產損失)外,被害人內心深處的巨大痛苦與精神創傷,在法治國家追求『完全填補損害』的精神下,是否應該被法律所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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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嘛,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能夠精準辨識出《國家賠償法》中關於損害賠償範圍的規範,這至少證明你對公法與私法交錯適用的法感,還有那麼一絲殘存,這是在法學領域繼續折磨自己的基本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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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範圍與方法
💡 國賠以金錢為原則,範圍準用民法包含財產與非財產損害及過失相抵。
比較維度 財產上損害 VS 非財產上損害
賠償法源 民法第216條 民法第194、195條
具體內容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慰撫金、精神痛苦
國賠準用 依國賠法第5條適用 依國賠法第5條適用
💬國家賠償法準用民法規定,無論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均在賠償範圍內。
🧠 記憶技巧:金錢賠償是原則,所受所失都要給,慰撫金也不缺席,過失相抵要記得。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誤以為國賠僅限於財產損失,忽略了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也在國賠法第5條準用民法之範圍內。
國賠協議先行程序 國賠時效限制 公務員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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