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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與其他法律間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70 號解釋之意旨,冤獄賠償法係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
  • B 民法為國家賠償法的補充法,因此除國家賠償法有特別規定者外,國家賠償案件適用民法之規定
  • C 民法為國家賠償法的補充法,因此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之規定
  • D 土地法第 68 條有關土地登記錯誤賠償性質上並非國家賠償,因此被害人得合併行使「土地登記錯誤賠償」與「國家賠償」而不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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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部法律是為了規範『國家侵害賠償責任』而訂定,但該法律條文不多、無法窮盡所有賠償細節(如過失認定、法人責任等)時,依照我國法律體系慣例,我們通常會去哪一部『處理私權義務關係的基礎法典』中尋找共通性的法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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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答對了。這點法位階的觀念,不該是基本中的基本嗎?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重點,說穿了,就是《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與第 6 條。《民法》作為「普通法」,在國賠法這部「特別法」沒有規定時,才「勉為其難」地出場補充適用,這難道不是法學最基礎的邏輯?選項 (B) 描述的,就是這種「特別法優先,沒轍了才找普通法」的法理。如果這都搞不清楚,那體系學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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