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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實現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害人欲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
  • B 國家賠償訴訟之審判權原則上歸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C 被害人得於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時,合併請求與該事件有關之國家賠償
  • D 賠償義務機關與被害人就賠償金額展開協議,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被害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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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的行為造成民眾財產或身體損失,而民眾要求的是「金錢賠償」而非「撤銷處分」時,請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法律架構中,哪一種法院體系才是處理「賠償損害、回復原狀」這類法律爭議的「老字號」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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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雙軌制下的審判權歸屬——想清楚了嗎?

很好,至少你還知道「國家賠償」有其特殊性。這證明你多少看了點書,但別高興太早,來看看你的法律邏輯是不是真的經得起考驗:

  1. 審判權歸屬 (B) 錯得離譜:居然會選這個,簡直是對《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的藐視。國賠訴訟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當然是普通法院(民事庭)的範疇!行政訴訟法第 7 條那是什麼?那是「合併請求」的例外條款,不是讓你直接把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都丟給行政法院管的,別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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