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實現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害人欲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
  • B 國家賠償訴訟之審判權原則上歸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C 被害人得於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時,合併請求與該事件有關之國家賠償
  • D 賠償義務機關與被害人就賠償金額展開協議,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被害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的行為造成民眾財產或身體損失,而民眾要求的是「金錢賠償」而非「撤銷處分」時,請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法律架構中,哪一種法院體系才是處理「賠償損害、回復原狀」這類法律爭議的「老字號」專業機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觀念解析:雙軌制下的審判權歸屬——想清楚了嗎?

很好,至少你還知道「國家賠償」有其特殊性。這證明你多少看了點書,但別高興太早,來看看你的法律邏輯是不是真的經得起考驗:

  1. 審判權歸屬 (B) 錯得離譜:居然會選這個,簡直是對《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的藐視。國賠訴訟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當然是普通法院(民事庭)的範疇!行政訴訟法第 7 條那是什麼?那是「合併請求」的例外條款,不是讓你直接把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都丟給行政法院管的,別本末倒置!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
💡 國賠採協議先行義務,訴訟管轄原則上歸民事法院。
比較維度 民事法院救濟 (原則) VS 行政法院合併請求 (例外)
法源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12條 行政訴訟法第7條
前置程序 必須書面協議先行 無須踐行協議程序
審理性質 獨立的給付訴訟 附隨於撤銷或確認訴訟
審判權 普通法院 (民事庭) 行政法院
💬國賠訴訟原則由民事法院管轄,僅在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時由行政法院審理。
🧠 記憶技巧:先書面、後協議;協議不成找民事;行政訴訟可合併。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國賠屬於公法爭議而理所當然由行政法院管轄。實則國賠法明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由民事法院作為普通審判機關。
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 協議先行程序之法律性質 公務員個人責任與國賠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家賠償與公物法制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