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實現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害人欲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
- B 國家賠償訴訟之審判權原則上歸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C 被害人得於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時,合併請求與該事件有關之國家賠償
- D 賠償義務機關與被害人就賠償金額展開協議,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被害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的行為造成民眾財產或身體損失,而民眾要求的是「金錢賠償」而非「撤銷處分」時,請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法律架構中,哪一種法院體系才是處理「賠償損害、回復原狀」這類法律爭議的「老字號」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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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簡單的題目還錯?別讓國家賠償法看笑話!
你答對了?那恭喜你,至少你還沒迷失在訴訟法的叢林裡。但對於選項 (B) 的錯誤,這應該是你的基本常識,沒什麼好沾沾自喜的。
- 審判權歸屬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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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請求程序
💡 國賠採協議先行義務,訴訟管轄原則上歸民事法院。
| 比較維度 | 民事法院救濟 (原則) | VS | 行政法院合併請求 (例外) |
|---|---|---|---|
| 法源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12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7條 |
| 前置程序 | 必須書面協議先行 | — | 無須踐行協議程序 |
| 審理性質 | 獨立的給付訴訟 | — | 附隨於撤銷或確認訴訟 |
| 審判權 | 普通法院 (民事庭) | — | 行政法院 |
💬國賠訴訟原則由民事法院管轄,僅在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時由行政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