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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關於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因公務員違法行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不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 B 因公務員合法行使公權力行為,造成人民財產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且因公益而特別犧牲時,屬於損失補償問題
  • C 人民向稅捐機關請求退還溢納之稅款,此種請求權之性質屬於損失補償請求權
  • D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因公務員違法行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於賠償受害人後不得向公務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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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全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在完全「依照法律規定」且「沒有犯錯」的前提下,卻導致特定的個人必須犧牲自己的財產來成就大眾時,你認為法律是基於『懲罰政府犯錯』,還是基於『全體大眾應共同分擔這份犧牲』的角度來給予金錢填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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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哦,還行吧,畢竟這題是送分題。

  1. 概念辨析:連這都分不清,你行政法是白學了嗎?
    • 本題核心在於辨析「行政責任的性質」,這概念難道不是行政法總論的A、B、C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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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與損失補償辨析
💡 區分國家責任之行為合法性、有無過失及特別犧牲標準。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 VS 損失補償
行為合法性 違法公權力行為 合法公權力行為
歸責要件 須有故意或過失 不論有無過失
受損程度 權利受侵害 構成特別犧牲
求償權 對故意或重過失員工求償 無(因行為合法)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行為合法性」與是否為「特別犧牲」。
🧠 記憶技巧:違法求賠償(故意過失),合法求補償(特別犧牲);故意重過失,機關才求償。
⚠️ 常見陷阱:易將「溢繳稅款(不當得利)」誤認為損失補償;或忽略國賠須具備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
公法上不當得利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國家損害賠償之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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