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家為達成給付行政之功能,公用事業因經營而對人民所生之損失補償責任,不得加以限制
- B 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之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應予合理補償
- C 人民財產因公權力之行使而遭受損失,若係為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犧牲,應予合理補償
- D 對權利人所受損失,應給予何種程度之補償,得採給與相當之補償方式,以保護其財產上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司法院大法官對於『財產權之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的界限進行思考:在國家推動給付行政或其他公共事務時,對於補償的『程度』與『範圍』,立法者是否擁有一定程度的『立法裁量權』來進行規範?請特別留意,法律上若主張國家補償責任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加以限制』,這樣的敘述是否過於絕對,而忽略了立法者在資源分配與比例原則下的權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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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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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不錯。看來你偶爾也能清醒一下。
能避開 (A) 這個連初學者都該警惕的陷阱,證明你對公用事業這種「特殊」的存在,還算有點概念。
- 邏輯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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