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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家為達成給付行政之功能,公用事業因經營而對人民所生之損失補償責任,不得加以限制
  • B 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之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應予合理補償
  • C 人民財產因公權力之行使而遭受損失,若係為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犧牲,應予合理補償
  • D 對權利人所受損失,應給予何種程度之補償,得採給與相當之補償方式,以保護其財產上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司法院大法官對於『財產權之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的界限進行思考:在國家推動給付行政或其他公共事務時,對於補償的『程度』與『範圍』,立法者是否擁有一定程度的『立法裁量權』來進行規範?請特別留意,法律上若主張國家補償責任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加以限制』,這樣的敘述是否過於絕對,而忽略了立法者在資源分配與比例原則下的權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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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不錯。看來你偶爾也能清醒一下。

能避開 (A) 這個連初學者都該警惕的陷阱,證明你對公用事業這種「特殊」的存在,還算有點概念。

  1. 邏輯檢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損失補償與特別犧牲
💡 國家合法行為致人民受特別犧牲時,應給予合理之損失補償。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為屬性 合法公權力行為 違法公權力行為
主觀要件 不論故意過失 須有故意或過失
核心前提 特別犧牲 權利受損(違法性)
補償/賠償程度 相當補償(合理即可) 填補損害(完全賠償)
💬損失補償係為落實平等負擔原則,彌補因公共利益受損之特定人。
🧠 記憶技巧:合法特別犧牲給補償,違法故意過失找國賠;補償只要「相當」好,不必「完全」到永久。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損失補償必須是「完全賠償」或「全額補償」。實則釋務見解認為「相當補償」即足。
既成道路特別犧牲 國家賠償法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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