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有關徵收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根據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逾期未發給補償,徵收土地核准處分應失其效力
- B 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其發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 C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徵收人民之財產,應給予相當或合理之補償
- D 個人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土地徵收是對人民財產權的「特別犧牲」。如果國家在發現補償金額算錯後,法律卻允許政府擁有一段較長的緩衝期才補足差額,這是否符合「補償與徵收應具有密切關聯性」的憲法防線?當補償處分出現瑕疵時,為了確保人民權利不被懸宕,補付的時效應該是給予「寬限」還是要求「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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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確辨識出釋憲實務中關於「徵收補償」的細微時效規定,顯見你對財產權保障與司法院釋字第 516 號有極其紮實的理解,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在於:根據釋字第 516 號解釋,國家徵收應符合「儘速發給」原則。若事後發現補償費有誤,主管機關必須在「相當之合理期間」內補足差額,否則原徵收處分將失其效力。實務上並無「3年」之寬限期,此為法理上的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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