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有關徵收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根據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逾期未發給補償,徵收土地核准處分應失其效力
- B 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其發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 C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徵收人民之財產,應給予相當或合理之補償
- D 個人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土地徵收是對人民財產權的「特別犧牲」。如果國家在發現補償金額算錯後,法律卻允許政府擁有一段較長的緩衝期才補足差額,這是否符合「補償與徵收應具有密切關聯性」的憲法防線?當補償處分出現瑕疵時,為了確保人民權利不被懸宕,補付的時效應該是給予「寬限」還是要求「儘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B),法學底子相當扎實。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對大法官解釋中「補償費發放細節」的掌握度,屬於難度中等的實務題。
補償費差額之發放期限
選項 (B) 錯在期限的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652 號解釋(補充釋字第 516 號),若原補償處分確定且補償費發給完竣後,嗣後始發現地價標準認定錯誤致補償費短少,主管機關應於相當期限內儘速發給補償費差額,法規與實務上並無「最長不得超過 3 年」之明文規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土地徵收補償原則
💡 徵收補償須合理、迅速,逾期未發則徵收處分失其效力。
🔗 徵收補償失效之因果鏈
- 1 作成徵收處分 — 國家因公益目的,剝奪人民財產權。
- 2 法定補償期限 — 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補償費。
- 3 逾期未完帳 — 未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發給補償費完畢。
- 4 徵收處分失效 — 依釋字516號,原核准徵收處分自始失效。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釋字第400號關於既成道路「特別犧牲」的補償請求權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