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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有關徵收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根據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逾期未發給補償,徵收土地核准處分應失其效力
  • B 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其發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 C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徵收人民之財產,應給予相當或合理之補償
  • D 個人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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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土地徵收是對人民財產權的「特別犧牲」。如果國家在發現補償金額算錯後,法律卻允許政府擁有一段較長的緩衝期才補足差額,這是否符合「補償與徵收應具有密切關聯性」的憲法防線?當補償處分出現瑕疵時,為了確保人民權利不被懸宕,補付的時效應該是給予「寬限」還是要求「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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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B),法學底子相當扎實。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對大法官解釋中「補償費發放細節」的掌握度,屬於難度中等的實務題。

補償費差額之發放期限

選項 (B) 錯在期限的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652 號解釋(補充釋字第 516 號),若原補償處分確定且補償費發給完竣後,嗣後始發現地價標準認定錯誤致補償費短少,主管機關應於相當期限內儘速發給補償費差額,法規與實務上並無「最長不得超過 3 年」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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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補償原則
💡 徵收補償須合理、迅速,逾期未發則徵收處分失其效力。

🔗 徵收補償失效之因果鏈

  1. 1 作成徵收處分 — 國家因公益目的,剝奪人民財產權。
  2. 2 法定補償期限 — 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補償費。
  3. 3 逾期未完帳 — 未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發給補償費完畢。
  4. 4 徵收處分失效 — 依釋字516號,原核准徵收處分自始失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釋字第400號關於既成道路「特別犧牲」的補償請求權觀點。
🧠 記憶技巧:徵收五字訣:公、補、時、效、責(公益、補償、及時、失效、責任)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補發差額有具體「3年」期限。釋字第652號要求『相當期限』,且該相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5項則規定補償價額差額應於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
特別犧牲理論 公用地役關係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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